爭議解决 样本条款

爭議解决. 20.1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糾紛、分歧或索賠, 包括本合同的存在、效力、解釋、履行、違反或終止, 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非合同性爭議,均應先行提交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並按其當時所奉行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調解規則》調解。 20.2 如有關爭議、糾紛、分歧或索賠在調解終結後仍未解決, 均應將該爭議、糾紛、分歧或索賠提交並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時有效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本地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作最終解決。 20.3 本仲裁條款適用的法律為香港法律。仲裁地應為香港。仲裁員人數為一名。仲裁程式應按照中文來進行。 20.4 仲裁條例》( 香港法例第 609 章) 附表 2 的全部條文對本條款所述的任何仲裁適用。 20.5 每一方不可撤銷地: ( i ) 同意任何仲裁裁決均為最終裁決, 並具法律約束力; 且 ( i i) 承諾其將全面及時地執行和履行仲裁裁決。 20.6 在發生任何爭議、糾紛、分歧、索賠、調解或仲裁之時, 雙方應繼續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但該爭議事務涉及的相關權利與義務則除外。
爭議解决. 除本協議爭議各方尋求緊急非正審濟助外,如因本協議産生或引起爭議,或對本協議的違反、終止、有效性或主旨事項約定;或根據侵權法或衡平法提出的任何申索存有任何爭議,雙方須在本協議産生爭議十四日之內,通過真誠解决相關爭議。如十四日期滿後仍未解决相關爭議,雙方可通過在法院展開任何訴訟程序。
爭議解决. 20.1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糾紛、分歧或索賠, 包括本合同的存在、效力、解釋、履行、違反或終止, 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非合同性爭議, 均應先行提交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❹按其當時所奉行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調解規則》調解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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