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估值原则 样本条款

特殊估值原则. 基金对外投资中,对投资于无法从公开或客观渠道(包括沪深交易所、中债登及中证指数公司及标的发行方公开网站等)获取公允价格的投资标的时,若管理人无法按投资标的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披露时间或投资发生后 7 个交易日内提供估值核算所需的客观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估值价格、权益确认书等,则管理人的估值外包方及托管人有权按如下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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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別記様式 2 (用紙A4)

  • 使用量のお知らせ 当社は、18の規定により当社(導管部門)から使用量の通知を受けたときは、速やかにその使用量をお客さまにお知らせいたします。 料金は、8のガスの使用開始日又は36(1)の規定により供給を再開した日から適用いたします。

  •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住 所 氏 名 印 住 所 氏 名 印 (総則)

  • 別紙様式 1 株式会社* * * * * 代表取締役 * * * * 印

  • 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保险金申请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索赔:

  •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 本次收购 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通知和送达 8.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书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以及政府部门等单位所发出的文件,均以本合同书所列明的联系信息送达,一方如果变更联系信息,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