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养殖行业 样本条款

生猪养殖行业. 生猪养殖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居民饮食习惯的原因,猪肉一直是我国肉制品消费领域最为重要的来源。 2018 年的非洲猪瘟疫情和 2020 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加速了生猪养殖行业集中度的提升,中小规模养殖户、散养户快速退出市场,规模化养殖企业凭借资金、技术、成本控制和整体防疫体系建设上的优势在疫情期间养殖体量快速扩大,目前一些大型的以“公司+农户”为主要养殖模式的企业已经将合作养殖户的标准提高到 500 头以上,规模化养殖将是生猪养殖行业的主要趋势。另外,根据 2019 年 9 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 2022 年,我国生猪养殖规模化率达到 58%左右,到 2025 年达到 65%以上,目前我国生猪养殖行业仍以中小养殖户和散养户为主,规模化程度较低,未来我国生猪规模化养殖率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对于有资金实力和技术储备的行业大型农牧企业而言,还可以沿着产业链进一步延伸,实现从饲料到养殖,再到屠宰、肉类加工的全流程追溯,这将为企业打造特有的产业生态链,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因此,一体化整合将是未来生猪养殖行业发展的一大趋势。
生猪养殖行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生猪供给方面,全国生猪出栏量由 2008 年的 60,960 万头增长至 2014 年 73,510 万头,2016 年降至 68,502 万头,2017-2018 年全国生猪出栏量呈小幅上升趋势;2019 年度,受猪周期、非洲猪瘟疫情等因素叠加影响,我国生猪出栏量出现较大幅度减少,同比下降 21.57%。2020 年,全国生猪出栏 52,704 万头,同比下降 3.15%。 生猪消费方面,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猪肉消费国,我国猪肉消费市场具备良好的发展趋势。猪肉是我国居民最为主要的肉类食物,我国居民对猪肉消费的偏好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不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同时,虽然我国人口增长速度有所放缓,但人口数量仍处于增长状态,对猪肉的需求也将持续增长。从消费能力上看,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均保持持续增长,随着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猪肉的需求量也将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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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和送达 8.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书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以及政府部门等单位所发出的文件,均以本合同书所列明的联系信息送达,一方如果变更联系信息,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 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事業実施 支援業務】技術協力プロジェクト 履行期間(予定) 2022年10月14日 ~ 2027年10月13日 選定方法 企画競争

  •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招标人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 协议签署情况 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称“公司” 或 “本公司”)与上海亮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亮昕科技”)于 2016 年 11 月 29 日签署了《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信的原则,就个人小额消费信贷合作事项,经友好协商,签订合作协议。

  • 保单周年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合同生效日当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支払条件 納入検査終了後,適正な請求書を受理してから40日以内に支払うものとする。

  •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 GEELY AUTOMOBILE HOLDINGS LIMITED(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GEELY AUTOMOBILE HOLDINGS LIMITED(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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