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 水 供 應. 19.1 如 政 府 代 表 許 可 , 承 辦 商 可 使 用 特 許 範 圍 內 或 設 的 供 水 系 統 經 營 其 業 務 ,惟 須 支 付 一 切 由 此 招 致 的 按 金 、 費 用 及 收 費 。 19.2 如 特 許 範 圍 內 並 無 供 水 系 統 , 或 政 府 代 表 不 批 准 或 撤 回 批 准 承 辦 商 使 用 該處 的 供 水 系 統 , 承 辦 商 須 自 費 為 用 水 供 應 以 自 己 的 名 義 申 請 水 錶 , 並 支 付因 申 請 水 錶 和 從 有 關 供 應 點 取 水 使 用 而 招 致 的 一 切 按 金 、 費 用 及 收 費 。 19.3 所 有 喉 管 敷 設 工 程 及 其 他 一 切 供 水 工 程 , 不 論 屬 永 久 或 暫 時 性 質 , 均 須 獲政 府 代 表 批 准 , 並 由 政 府 代 表 認 可 的 合 資 格 技 工 進 行 , 以 令 政 府 代 表 滿意 。 該 等 裝 置 完 成 後 歸 政 府 所 有 。 承 辦 商 須 自 費 保 養 和 修 理 該 等 裝 置 , 若政 府 代 表 指 示 拆 除 , 便 須 遵 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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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水 供 應. 19.1 如 政 府 代 表 許 许 可 , 承 辦 办 商 可 使 用 特 許 範 圍 內 许 范 围 内 或 設 设 的 供 水 系 統 經 營 统 经 营 其 業 務 业 务 ,惟 須 须 支 付 一 切 由 此 招 致 的 按 金 、 費 费 用 及 收 費 费 。
19.2 如 特 許 範 圍 內 並 無 许 范 围 内 并 无 供 水 系 統 统 , 或 政 府 代 表 不 批 准 或 撤 回 批 准 承 辦 办 商 使 用 該處 该处 的 供 水 系 統 统 , 承 辦 办 商 須 须 自 費 為 费 为 用 水 供 應 应 以 自 己 的 名 義 义 申 請 请 水 錶 表 , 並 并 支 付因 申 請 请 水 錶 表 和 從 从 有 關 关 供 應 點 应 点 取 水 使 用 而 招 致 的 一 切 按 金 、 費 费 用 及 收 費 费 。
19.3 所 有 喉 管 敷 設 设 工 程 及 其 他 一 切 供 水 工 程 , 不 論 屬 论 属 永 久 或 暫 時 暂 时 性 質 质 , 均 須 獲政 须 获政 府 代 表 批 准 , 並 并 由 政 府 代 表 認 认 可 的 合 資 资 格 技 工 進 进 行 , 以 令 政 府 代 表 滿意 满意 。 該 该 等 裝 装 置 完 成 後 歸 后 归 政 府 所 有 。 承 辦 办 商 須 须 自 費 费 保 養 养 和 修 理 該 该 等 裝 装 置 , 若政 府 代 表 指 示 拆 除 , 便 須 须 遵 辦 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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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水 供 應. 19.1 ( a ) 如 政 府 代 表 許 可 , 承 辦 商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使 用 特 許 範 圍 場 地 內 或 設 的 供 水 系 統 經 營 其 其單 車 及 三 輪 車 租 賃 業 務 ,惟 , 但 須 支 付 一 切 由 此 招 致 有 關 的 按 金 、 費 用 及 收 費 。
19.2 ( b ) 如 特 許 可 範 圍 內 並 無 供 水 系 統 , 或 政 府 代 表 不 批 准 或 撤 回 批 准 承 辦 商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使 用 該處 該 處 的 供 水 系 統 , 承 辦 商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自 費 為 用 裝 設 經 營 其 單 車 及 三輪 車 租 賃 業 務 所 需 的 供 水 供 應 以 自 己 的 名 義 申 請 水 錶 系 統 , 並 支 付因 申 請 水 錶 和 從 付 一 切 有 關 供 應 點 取 水 使 用 而 招 致 的 一 切 按 金 、 費 用 及 收 費 。
19.3 ( c ) 所 有 喉 管 敷 設 工 程 及 其 他 一 切 供 水 工 程 , 不 論 屬 永 久 或 暫 時 性 質 , 均 須 獲政 均須 獲 政 府 代 表 批 准 , 並 由 政 府 代 表 認 可 的 合 資 格 技 工 進 行 , 以 令 政 府 代 府代 表 滿意 滿 意 。 該 等 裝 置 完 成 後 歸 政 府 所 有 。 承 辦 商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自 費 保 養 和 修 和修 理 該 等 裝 置 , 若政 若 政 府 代 表 指 示 拆 除 , 便 須 遵 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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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