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一) 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 不含机关性质的法人)。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在浙江省内注册的单位或机构; 2 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 申报项目如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并由主要合作方在《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 申报主体须根据实际创作能力确定申报项目数量,并要符合以下规定: 1 申报项目须是在申报时已完成剧本初稿,原则上在签订资助协议后一年内完成全部制作并获得播出许可; 2 申报项目原则上须在浙江省内立项,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项目须分别取得《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和《电视 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表》,电视纪录片、网络剧项目须取得已备案的相应证明材料; 3 申报主体须与项目主要演职人员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4 申报主体拥有作品版权和主导权,并原则上确保作品国家级奖项(如全国“五个一工程” 奖、飞天奖、星光奖等) 独家申报权、荣誉权归属浙江; 5 已获得其他浙江省级财政专项资助或以往年度获得本基金资助的项目一般不再重复申请资助。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申报指南
申报条件. (一) 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 不含机关性质的法人)。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1. 在浙江省内注册的单位或机构;
2 2. 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 3. 申报项目如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并由主要合作方在《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 申报主体须根据实际创作能力确定申报项目数量,并要符合以下规定:
1 申报项目须是在申报时已完成剧本初稿,原则上在签订资助协议后一年内完成全部制作并获得播出许可1. 申报项目须是在申报时已完成剧本初稿,并能够在签订资助协议后一年内完成全部制作并获得播出许可。
2. 申报项目在申报时应已筹集到部分拍摄制作资金并保证能够及时到位;
2 申报项目原则上须在浙江省内立项,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项目须分别取得《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和《电视 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表》,电视纪录片、网络剧项目须取得已备案的相应证明材料3. 申报项目原则上须在浙江省内立项(委约创作的重大项目除外),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项目须分别取得《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和《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表》,电视纪录片、网络剧项目须取得已备案的相应证明材料;
3 4. 申报主体须与项目主要演职人员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4 申报主体拥有作品版权和主导权,并原则上确保作品国家级奖项(如全国“五个一工程” 奖、飞天奖、星光奖等) 独家申报权、荣誉权归属浙江5. 申报项目如由本省与外省市联合创作,本省创作生产单位须在创作上发挥重要作用,并拥有作品的版权和国家级奖项(如全国“五个一工程”奖、飞天奖、星光奖等)申报权、荣誉权;
5 已获得其他浙江省级财政专项资助或以往年度获得本基金资助的项目一般不再重复申请资助6. 已获得其他浙江省级财政资金资助或以往年度已获得本基金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申请资助。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资助项目申报细则
申报条件. ((一) 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 不含机关性质的法人)。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1. 在浙江省内注册的单位或机构;
2 2. 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 3. 申报项目如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并由主要合作方在《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 ) 申报主体须根据实际创作能力确定申报项目数量,并要符合以下规定:
1 申报项目须是在申报时已完成剧本初稿,原则上在签订资助协议后一年内完成全部制作并获得播出许可1. 申报项目须是在申报时已完成剧本初稿,并能够在签订资助协议后一年内完成全部制作并获得播出许可。
2. 申报项目在申报时应已筹集到部分拍摄制作资金并保证能够及时到位;
2 申报项目原则上须在浙江省内立项,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项目须分别取得《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和《电视 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表》,电视纪录片、网络剧项目须取得已备案的相应证明材料3. 申报项目原则上须在浙江省内立项(委约创作的重大项目除外),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项目须分别取得《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和《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表》,电视纪录片、网络剧项目须取得已备案的相应证明材料;
3 4. 申报主体须与项目主要演职人员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4 申报主体拥有作品版权和主导权,并原则上确保作品国家级奖项(如全国“五个一工程” 奖、飞天奖、星光奖等) 独家申报权、荣誉权归属浙江5. 申报项目如由本省与外省市联合创作,本省创作生产单位须在创作上发挥重要作用,并拥有作品的版权和国家级奖项(如全国“五个一工程”奖、飞天奖、星光奖等)申报权、荣誉权;
5 已获得其他浙江省级财政专项资助或以往年度获得本基金资助的项目一般不再重复申请资助6. 已获得其他浙江省级财政资金资助或以往年度已获得本基金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申请资助。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广播电视艺术项目申报细则
申报条件. (一) 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 不含机关性质的法人)。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本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1. 在浙江省内注册的单位或机构;
2 2. 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 3. 申报项目如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并由主要合作方在《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 申报主体须根据实际创作能力确定申报项目数量,并要符合以下规定:
1 申报项目须是在申报时已完成剧本初稿,原则上在签订资助协议后一年内完成全部制作并获得播出许可1. 申报项目应是在申报时尚未完成拍摄制作,并能够在申报年度或下一年度内完成全部制作并播出的项目;
2 申报项目原则上须在浙江省内立项,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项目须分别取得《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和《电视 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表》,电视纪录片、网络剧项目须取得已备案的相应证明材料2. 申报项目在申报时应已筹集到部分拍摄制作资金并保证能够及时到位;
3 3. 申报项目须完成剧本初稿并在浙江省立项,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项目须分别取得《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和《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表》,电视纪录片、网络剧和网络电影项目须取得已备案的相应证明材料;
4. 申报主体须与项目主要演职人员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4 申报主体拥有作品版权和主导权,并原则上确保作品国家级奖项(如全国“五个一工程” 奖、飞天奖、星光奖等) 独家申报权、荣誉权归属浙江5. 申报项目如由本省与外省市联合创作,本省创作生产单位须为第一出品方,在创作上居于主控主导地位,并拥有作品的版权和国家级奖项(如全国“五个一工程”奖、飞天奖、星光奖等)申报权、荣誉权;
5 已获得其他浙江省级财政专项资助或以往年度获得本基金资助的项目一般不再重复申请资助6. 已获得其他浙江省级财政资金资助或以往年度已获得本基金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申请资助。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申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