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发行.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 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尚未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发行对象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具体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
本次发行.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目前,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发行对象,最终是否存在因关联方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份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形,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本次发行. 是否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总股本为 425,057,882 股,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为赵鸿飞先生。赵鸿飞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22,351,063 股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 28.78%。 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 85,011,576 股测算,本次发行结束 后,公司的总股本为 510,069,458 股,赵鸿飞先生合计持有公司 122,351,063 股,股权比例为 23.99%,仍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 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景晓军,景晓军直接持有公司 179,497,684 股,持股比例为 26.65%,通过深圳市华信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公司 13,790,191 股,持股比例为 2.05%,其一致行动人景晓 东直接持有公司 2,922,564 股,持股比例为 0.43%。因此,景晓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29.13%的股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 202,089,045 股(含本数),若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按发行数量的上限实施,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 875,719,195 股;在本次发行后,景晓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2.41%,景晓军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综上,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 是否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庞正伟持有发行人 18.85% 的股份;梁忠诚(Xxxxx Xxxxx Xxxxx)直接持有发行人 1.10% 的股份,通过丰隆实业控制发行人 15.85%的股份,合计 控制发行人 16.95% 的股份。庞正伟、梁忠诚(Xxxxx Xxxxx Xxxxx)两人合计控制公司 35.80%的股份。同时,庞正伟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梁忠诚(Xxxxx Xxxxx Xxxxx)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两人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和公司 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系由庞正伟与梁忠诚(Xxxxx Xxxxx Xxxxx)两人共同控 制,两人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庞正伟与丰隆实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根据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 350,190,483 股计算,即不超过 105,057,144 股(含本数)。按照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 105,057,144 股计算,本次发行后,庞正伟先生及梁忠诚先生合计控制公司表决权股份比例将降至 27.54%,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同时,为了保证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将根据市场情况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和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情况,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前提下,对于参与竞价过程的认购对象,将控制单一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认购本次发行数量的上限,并控制单一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本次认购数量加上其认购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之后股份数量的上限。 因此,公司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 是否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为郭庆先生,实际控制人为郭庆先生和张晖女士夫妇,郭庆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31,806,000 股,张晖女士通过控制福 建齐智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或控制公司 19,251,000 股,郭 庆先生和张晖女士夫妇两人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公司 51,057,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98%。 按照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 37,379,314 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郭庆先生持有公司 19.63%的股权,仍为公司控股股东。郭庆先生、张晖女士夫妇两人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将合计控制公司 31.52%的股权,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本次发行.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太阳鸟控股,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在表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出具了独立意见。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时,关联股东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