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申购、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及其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现金替代,以及申购涉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成份券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对于赎回涉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成份券的现金替代、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和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现金替代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成份券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7 个开放日内办理。若发生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等),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清算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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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适用《业务规则》及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申购、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及其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现金替代,以及申购涉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成份券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对于赎回涉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成份券的现金替代、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对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基金份额、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的方 式,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和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投资人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份股交收、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额的清 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现金替代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成份券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7 个开放日内办理。若发生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等),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清算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投资人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份股交收、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及与各方相关协议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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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申购、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及其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现金替代,以及申购涉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成份券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对于赎回涉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成份券的现金替代、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对于申购、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及其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现金替代,以及申购涉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对于赎回涉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的现金替代、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和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现金替代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成份券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7 个开放日内办理。若发生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等),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清算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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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 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申购、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及其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现金替代,以及申购涉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成份券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对于赎回涉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成份券的现金替代、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和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 投资者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 日收市后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和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投资者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 日收市后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现金替代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成份券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7 个开放日内办理。若发生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等),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清算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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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申购、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及其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现金替代,以及申购涉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成份券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对于赎回涉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成份券的现金替代、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对于申购、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及其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现金替代,以及申购涉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对于赎回涉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的现金替代、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和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 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和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现金替代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成份券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7 个开放日内办理。若发生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等),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清算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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