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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样本条款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5、 基金管理人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投资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收益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账户待结转收益为正时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待结转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人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业务规则》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价格以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赎回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