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及對銷 样本条款

留置權及對銷. 24.1 在不損害吾等依照適用法律或本協議下享有的留置權、抵銷權或相類似的權利之情況下,且附加於前述權利,對於閣下在吾等存放的所有證券、應收賬、以任何貨幣計算的款項及其他財產(不論是閣下個人或是與其他人士聯 名持有),吾等均作為受益人享有一般留置權,作為持續的保證,用以對銷及履行閣下因進行交易或其他原因而對吾等及任何山證國際集團成員負上的所有責任。 24.2 如閣下對吾等及/或任何山證國際集團成員負有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欠付款項),及於吾等認為合適的任何時候,前述留置權便可予立刻執行,吾等可毋須事先通知閣下,於吾等認為合適的任何時間賣出、出售、轉讓、轉移、交易、撥用、處置及/或以吾等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方式處理全部或部分閣下在吾等存放的所有或部分證券、應收賬、以任何貨幣計算的款項及/或其他財產(不論是閣下個人或是與其他人士聯名持有),用以支付、履行、抵銷或解除以留置權作保證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款項、資金、負債或義務)。就此,吾等享有絕對酌情權, 可毋須事先通知閣下,於吾等認為合適的任何時間,於任何市場或以公開或私下形式或其他方法,賣出、出售、轉讓、轉移、交易、撥用、處置及/或以吾等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方式處理全部或部分前述財產。吾等獲閣下授權進行與此相關的所有事宜,閣下同意吾等毋須負責閣下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損失(如有),並同意放棄就此向吾等提出或進行任何形式的追討或申索的權利。 24.3 在不損害吾等依照適用法律或本協議下享有的留置權、抵銷權或相類似的權利之情況下,並在適用法規(包括《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H 章) 和《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I 章)) 的制約下且附加於前述權利,吾等可以以吾等及/或作為任何山證國際集團成員之代理人身份,在不通知閣下的情況下,組合或合併閣下在吾等及/或任何山證國際集團成員內開立的任何或全部賬戶,吾等可以將任何此等賬戶內以任何貨幣計算的款項、證券或其他財產對銷或轉讓予吾等或任何山證國際集團成員,用以解除閣下的法律責任,不論此等法律責任是確實或偶然的、原有或附帶的、有抵押或無抵押的、共同或分別的。
留置權及對銷. 7.1 在不損害吾等依照適用法律或本協議下享有的留置權、抵銷權或相類似的權利之情況下,且附加於前述權利,對於閣下在吾等存放的所有應收賬、以任何貨幣計算的款項及其他財產(不論是閣下個人或是與其他人士聯名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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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 付款方式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