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森堡. 3.1 本公司的稅項 (a) 其唯一目標是集體投資於貨幣市場票據及在信貸機構存款的附屬基金; (b) 其唯一目標是集體投資於信貸機構存款的附屬基金;及 (c) 保留予一名或多名機構投資者的附屬基金或股份類別。符合以下情況的附屬基金可獲豁免年度認購稅: (i) 附屬基金發行的證券保留予機構投資者;及 (ii) 附屬基金的唯一目標是集體投資於貨幣市場票據及在信貸機構存款;及 (iii) 附屬基金投資組合的加權剩餘期限不超過90天;及 (iv) 附屬基金已從認可評級機構取得最高的可能評級。 發行股份毋須繳納盧森堡印花稅或其他應付稅項。本公司亦毋須就資產的已實現資本增值繳納盧森堡稅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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