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质、许可或批复 样本条款

相关资质、许可或批复.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天安财险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如下资质: (1) 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 2012 年 10 月 15 日,中国保监会向天安财险核发了•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编号:0000278),机构编码为 000022,业务范围为承保人民币、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水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及金融服务保险等业务;办理各种再保险业务和法定保险业务;与国内外保险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代理检验、理赔、追偿等有关事宜;办理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 经营外汇业务的批复 2016 年 2 月 24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向天安财险核发了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外汇业务的批复‣(上海汇复[2016]2 号),同意天安财险经营如下外汇业务:外汇财产保险、外汇再保险、法规规定的其他外汇保险业务。 (3)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2015 年 9 月 14 日,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向天安佰盈核发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机构编码:201933000000800,机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 2 号 2 层 203 室,业务范围为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有效期至 2018 年 10 月 1 日。 (4)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的批复 2013 年 6 月 27 日,天安财险已获得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同意天安财险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的批复(保监许可[2013]55 号)。 (5) 天安财险关于投资能力的备案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安财险已获得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天安财险的股票直接投资能力(保监资备[2012]96 号)、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保监资备[2012]104 号)、保险机构股权投资能力(保监资备[2013]60 号)、不动产投资能力(保监资备[2013]61 号)等投资资质备案。 (6) 保险产品批准情况 根据天安财险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天安财险正在经营的许可类保险产品情况请见附件七。 (7)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 2015 年 9 月 1 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上海银信核发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为沪房管(浦东)第 0001048 号),有效期至 2016 年 9 月 1 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天安财险及其子公司持有的上述经营资质均真实有效,可依上述经营资质、许可或批复经营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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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契約の概要 募集要項、包括的エネルギー管理計画書に基づき、本市が設定する予定価格の範囲内で随意契約が成立した場合に締結するものであり、事業者が遂行すべき設計、省エネルギー改修工事及び運転•維持管理に関する業務内容や省エネルギー保証量、支払方法などを定めるものとします。

  • 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起草,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认可,评标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标报告中阐明。

  • 电源线 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 产品技术参数自述) 600 米 6

  • 评标步骤 资格性审查: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详见《资格性审查表》。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符合性审查。

  • 评估方法 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 变更程序 13.3.1 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 (1) 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 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 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 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 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 4) 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5) 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3.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 10 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 11 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 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13.3.4 承包人根据 13.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

  • 取引方法 表記信用金庫(以下「金庫」という)のカードローン契約(以下「この契約」という)における取引(以下「この取引」という)は、当座貸越取引のみとし、小切手、手形の振出あるいは引受、公共料金等の自動支払は行わないものとします。

  • 废标的情形 8.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1) 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或参与竞争的核心产品品牌不足3个)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5) 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 银行账号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根据供应商选择的投标保证金托管银行自动生成供应商所投采购包的缴交银行账号(即多个采购包将对应生成多个缴交账号)。供应商应按照所投采购包的投标保证金要求,缴交相应的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