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短线交易利润规则 Clause in Contracts

短线交易利润规则. 根据中国内地规定,「短线交易利润规则」要求个别人士在以下情况放弃或申报其因买卖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中华通证券而赚取的任何利润:(a)该人士于该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持股量超出相关互联互通监管当局不时指定的限额;及(b)有关沽售交易于买入交易后六个月内进行,反之亦然。客户(及客户自行)负责遵守中国内地有关「短线交易利润规则」的任何规定。 根据中国内地规定,单一海外投资者仅可于个别中国内地上市公司持有有限数目的股份,而所有海外投资者于单一中国内地上市公司合共持有的股份数目亦设有上限。该等境外持股量限制按总额基准计算(即涵盖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和境外已发行股份,不论有关持股是透过北向交易、合资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机制或其他投资途径获得)。如单一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合计境外持股量触及既定百分比,香港交易所(或其相关附属公司)将暂停接受透过互联互通对相关中华通证券输入的任何买盘,直至该上市公司的境外持股量百分比减少至既定水平为止。 客户有责任遵守适用规定不时施加的所有境外持股量限额。当触及既定拥有权百分比时,客户亦可能须向相关监管当局作出申报。如银河国际证券得知客户持股量已超出(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当执行客户的进一步买盘指令后客户可能超出)任何境外持股量限额,或如任何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对银河国际证券有此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因应中华通营运者发出的强制出售通知),客户授权银河国际证券沽售任何中华通证券以确保符合所有适用规定。然而,银河国际证券并无责任如此行事,且客户不应依赖银河国际证券采取上述行动以确保其符合任何适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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