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与开发 样本条款
研究与开发. 212
4.1 公司的研发成果及客观评价:(产品技术鉴定情况、是否获国际、国内各级行业权威部门和机构授予的荣誉)
4.2 主要技术竞争对手:(国内外情况,公司在技术与产品开发方面的国内外竞争对手,公司为提高竞争力所采取的措施。)
研究与开发. 如果供货商被要求进行开发任务,这样的需求应当在协议中以文字形式阐明。例如以详细说明的形式。供货商同意在产品计划阶段,工艺流程和其他交叉功能任务上进行项目管理。并赋予 Bürkert 在请求后调查的权利。 在合同评估阶段,供货商应当检查所有的技术文档,例如:规格,图样,材料单,CAD(计算机辅助设计)数据,基于这些收据确定可行性。供货商应当迅速通知Bürkert 相关的缺陷和风险。 在开发阶段,供货商应当进行合适的质量计划预防手段,例如制造可行性分析,可靠性研究,FMEA(失效模式分析)等等。供货商应当应当在类似的项目中利用这些经验(工艺流程,工艺数据,产能研究等 等)。 需要特别存档的特性由 Bürkert 及其供货商决定。 供货商应当和Bürkert 协同并对原型和预制组件的制造和测试条件进行存档。目标是在类似于大规模制造的条件下制造原型和预制组件。
研究与开发. 1. 各缔约方应根据共同议程,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合作建设、加强和维持地域多样性研发能力和机构,并应通过开放的科学方法促进研究合作和获得研究机会,以快速分享信息和成果,尤其在大流行期间。
2. 为此目的,各缔约方应在其拥有的手段和资源范围内促进:
(a) 持续投资于公共卫生重点研发工作;
(b) 采取技术共创和合营举措,积极推动发展中国家科学家和/或研究中心参与;
(c) 建立能力建设规划、项目和伙伴关系,对各阶段研发工作包括对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提供实质性持续支持;以及
(d) 根据适用的生物安全和生物安保义务、法律、法规和指导文件,促进相关利益攸关方参与,以加快创新研发。
3. 各缔约方应根据其国情并牢记相关国际标准和义务,采取措施,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通过发展、加强和维持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的临床试验能力和研究网络并促进对临床试验数据的快速报告和解释,向精心设计和实施良好的临床试验提供支持。
4.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政府资助的开发大流行相关卫生产品的研发协议中酌情纳入关于促进及时和公平获取此类产品的条款,并应公布相关条款。此类条款可包括:
(i) 许可和/或再许可,最好是在非排他性的基础上;
(ii) 负担得起的定价政策;
(iii) 按照相互商定的条件转让技术;
(iv) 公布关于研究投入和产出的相关信息;和/或
(v) 遵守世卫组织确定的产品分配框架。
研究与开发. 已有的技术成果及技术水平,研发队伍技术水平、竞争力及对 外合作情况,已经投入的研发经费及今后投入计划,对研发人员的激励机制。)
研究与开发. 1. 缔约方应合作建设、加强和维持研发方面的地域多样性能力和机构,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并应通过开放的科学方法促进研究合作与获取,以快速分享信息和成果。
2. 为此,缔约方应:
(a) 促进持续投资于公共卫生优先事项的研究与开发,包括大流行相关产品的研究与开发,以期改善此类产品的公平获取和交付,并支持能够在发生大流行时迅速适应和响应研发需求的国家和区域研究机构;
(b) 促进技术共创和合营举措,积极推动科学家和/或研究中心参与和合作,特别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家和/或研究中心;
(c) 根据适用的生物安全和生物安保义务、法律、法规和指导文件,促进相关利益攸关方参与,以加快创新研发,包括社区主导的跨部门合作,从而应对具有大流行潜力的新出现和再度出现的病原体;以及
(d) 在地方、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促进与大流行预防、防范和应对(包括信息疫情管理)有关的知识转化和循证交流工具、战略及伙伴关系。
3. 缔约方应根据本国法律和监管框架及国情,采取措施发展和维持强大、有韧性和资源充足的国家、区域和国际研究能力。为此,缔约方应:
(a) 提高临床试验能力,途径包括:
(i) 酌情建设和维持训练有素的研究人员队伍和基础设施;
(ii) 加强临床试验政策框架,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
(iii) 投资加强临床研究网络的基础设施和培训,并通过现有、新的或扩大的临床试验网络(包括在发展中国家)协调临床试验,以便为及时和妥善应对大流行做好准备;以及
(iv) 确定和研究供应链需求,以便在大流行突发事件期间迅速启动和扩大研究领域应对措施。
(b) 确保临床试验具有公平代表性,能考虑到整个生命周期中的种族、族裔和性别多样性,并旨在帮助解决地理、社会经济和健康差异,促进更好地了解大流行相关产品对人口亚群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c) 促进分享关于国家研究议程的信息,包括大流行突发事件期间的研究和开发优先事项、能力建设活动,以及关于高效和合乎伦理的临床试验的最佳实践,包括通过世卫组织全球卫生研发观察站;
(d) 通过现有或新的机制,加强临床试验方面的国际协调与合作,以支持设计良好和实施良好的临床试验;
(e) 制定国家政策,支持透明、公开地分享在其境内或通过与其他缔约方合作 (例如通过开放获取出版物)进行的临床试验方案和结果,同时保护隐私和健康识别码;以及
(f) 支持采用新的和现有的机制,促进对临床试验数据的快速报告和解释,以便在必要情况下,包括在大流行期间,制定或修改相关临床试验指南。
4. 各缔约方应按照本国法律并在考虑到提供的公共资金水平的情况下,公布政府资助的大流行相关产品研究与开发协议的条款,包括以下信息:
(a) 研究方面的投入、流程和产出,包括科学出版物和数据存储库,并遵照可查找、可访问、可互操作和可重复使用的原则的安全共享和存储数据;
(b) 最终产品的定价或最终产品的定价政策;
(c) 许可症的发放,以促进开发、生产和分配大流行相关产品,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以及
(d) 关于大流行期间公平和及时获得负担得起的大流行相关产品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