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存档 样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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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质疑受理机构名称: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质疑受理机构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五路 6 号城智大厦 1 栋 10 楼质疑受理联系人:霍小姐 质疑受理机构电话:0000-00000000(工作/接收时间:8:30-17:00) 质疑受理机构传真:0757-86368680

  • 特别提醒 1. 由于供应商网络接入速率不可控等网络传输风险,建议供应商在网上应答上传加盖电子签章的电子响应文件后,对上传文件进行下载,核对文件完整性,如是否缺页少页、图片是否显示完整、签章是否有效等,并按照《天津公共资源电子签章客户端安装包及使用说明》要求的文件检查方法进行检查,确保响应文件上传准确、有效。 2. 供应商应当按照天津公共资源电子签章客户端使用说明的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客户端软件。不按本使用说明使用电子签章客户端软件,或使用word等其它软件进行签章工作,将会造成天津公共资源电子签章客户端无法读取签章信息,并导致投标无效。 3. 供应商应保证电子响应文件清晰,便于识别,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4. 未按规定提交网上应答和上传加盖电子签章的电子响应文件的将被拒绝。 5. 供应商须承诺接受电子的方式,并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废标、无效的风险。未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网上应答和上传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的电子响应文件(以通过天津公共资源电子签章客户端正确读取签章信息为准)的将被拒绝。

  • 本基金合同 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 权利与义务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

  • 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响应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 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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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项目支持供应商运用政府采购合同进行信用融资(即政采贷),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与供应商约定唯一收款账户 本项目在线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投标人(供应商)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无须现场参加开标。

  • 核查程序 针对以上事项,本所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获取并查阅BVI律师事务所Aristodemou Loizides Yiolitis LLC出具的关于金榜国际、FNOF在BVI法律制度及司法体系下监管有效性的法律意见书; 2、 获取并查阅FNOF、金榜国际的注册证书、股东名册(Register of Members)及董事名册(Register of Directors); 3、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金榜国际出具的关于所持股份限售及锁定期、持股及减持意向、稳定股价、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利润分配政策、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等相关承诺; 4、 获取并查阅XXXXXX XXXX(靖宇清)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及任何纠纷、保障金榜国际和FNOF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及信息披露义务等情况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5、 获取并查阅李志远、XXXXXX XXXX(靖宇清)就XXXXXX XXXX(靖宇清)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质押或变相转让其境外直接或间接持有的FNOF、金榜国际的任何股份或权益以及就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涉及的股份锁 定、限售或减持信息披露等法律责任或义务均应当对另一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等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6、 获取并查阅李志远、XXXXXX XXXX(靖宇清)及元宇投资、FNOF、金榜国际签署的《关于履行各承诺事项的声明与承诺》; 7、 获取并查阅元宇投资的营业执照、李志远先生的身份证明文件,分别核查其在中国境内的注册地和居住地; 8、 获取并查阅李志远、XXXXXX XXXX(靖宇清)、凌祥生、魏长娥,靖宇梁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9、 获取并查阅李志远、XXXXXX XXXX(靖宇清)、凌祥生、魏长娥,靖宇梁办理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外汇注销登记); 10、 对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并取得访谈记录; 11、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自成立至今向金榜国际支付分红款的明细; 12、 获取并查阅金榜国际上市期间发行人向金榜国际支付分红款的分红凭证、缴税凭证、缴税证明、银行回单; 13、 获取并查阅金榜国际上市期间金盘中国向金榜国际支付分红款的分红凭证、缴税凭证、缴税证明、银行回单; 14、 获取并查阅2017年5月武汉金盘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缴税凭证; 15、 获取并查阅2017年3月元宇投资代金榜国际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纳税凭证; 16、 获取并查阅2017年5月金榜国际就转让发行人股权给Xxxxxxxxxx Xxxxx的缴税凭证; 17、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于2017年5月代金榜国际缴纳转让金盘中国75%股权所得税缴税凭证; 18、 2019年1月发行人代金榜国际缴纳转让金盘中国25%股权所得税缴税凭证; 19、 获取并查阅海口市人民政府出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合作企业海南金 盘特种变压器厂合同、章程的批复》(市外经合函[1997]47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中外合作企业海南金盘特种变压器厂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市外经合函[1998]43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同意中外合作企业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增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的批复》(市商资函[2006]57号);2007年 7月,海口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同意中外合作企业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市商资函[2007]56号);2009年5月,海南省商务厅出具《关于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延期出资的批复》(琼商务更字[2009]080号);2011年3月, 海南省商务厅出具《关于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的批复》 (琼商务更字[2011]26号);2011年3月,海南省商务厅出具《关于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的批复》(琼商务更字[2011]26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琼HK外资备案20170002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琼HK外资备案201700029);《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琼HK外资备案201700044); 20、 获取并查阅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出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金盘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成立的批复》(武新管招[2007]7号);金盘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武商资备201700167)、《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东湖高新资备201800174); 21、 获取并查阅1997年至201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出具的发行人外汇变更登记证明; 2017年3月,海南省外管局出具《业务登记凭证》(编号: 17460000201703210419); 22、 获取并查阅金盘中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登记证》(编号:00126987)、 《业务登记凭证》(编号:14420000200806183969)、《业务登记凭证》(编号: 174200000201812079755); 23、 获取并查阅金盘有限就2016年12月第一次股权转让及2017年4月第三次股权转让于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所作股权转让登记备案表; 24、 获取并查阅《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业务有关情况的函》(琼汇办函[2020]11号)、《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业务有关情况的函》(琼汇办函[2020]10号)、《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外汇业务有关情况的函》(琼汇办函[2020]1号)、《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业务有关情况的函》(琼汇办函[2019]12号)。 除上述情况外,《第二轮问询函》第 1.2 题相关情况及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较《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未发生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