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样本条款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Yang & Co.是一家印度尼西亚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为法律事务服务。Yang & Co.为发行人提供就注册在印度尼西亚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印度尼西亚的法律状态以及项目实施所需资质办理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发表相应法律意见等相关服务。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1) 沙利文:成立于 2003 年 9 月 4 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茅台路 179号一层 L235X 室,经营范围为“市场调查、市场分析、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投资咨询、营销策划、公共关系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与沙利文就疫苗市场行业研究咨询事项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协议,购买了沙利文出具的行业研究报告。 (2) 睿择:睿择成立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大浪社区大宝路 49 号众里创业社区洪浪北 B8,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咨询(以上不含人才中介、证券、保险、期货、金融业务及其他限制项目);信息咨询;市场调研;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投资项目策划。(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无。”发行人与睿择就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事项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协议,睿择就发行人的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事项完成了募投可研报告。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成立日期 1993-05-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110000E00017891P 注册地 北京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 责人 王玲 实际控制人(如有) 不适用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成立日期 1995 年 05 月 3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31000013211216XE 注册地 上海市淮海中路 000 号环贸广场写字楼一期 0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 聂卫东 经营范围/执业领域 法律服务 实际控制人(如有) 无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持有编号为 23101199511407413 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且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符合《证券法》规定。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1、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其代为聘请的中伦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具有香港法律职业资格,为香港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2、 深圳市港兴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其代为聘请的 JILIAN CONSULTANTS INDIA PVT. LTD 具有印度法律职业资格,为印度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3、 Borden Ladner Gervais LLP(博历维律师事务所):具有加拿大法律职业资格,为加拿大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4、 DLA Piper(Canada)LLP:具有加拿大法律职业资格,为加拿大孙公司瑞美达克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 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1、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金额 30,602.20 元人民币(含税); 2、 深圳市港兴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 7,800.00 元人民币(含税)。 3、 Borden Ladner Gervais LLP(博历维律师事务所):金额加元 5,170.73 元加元(含税); 4、 DLA Piper(Canada)LLP:金额暂未定。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深圳思略咨询有限公司是第三方行业研究与投融资咨询机构,主要业务有行业市场研究、投资咨询、上市并购再融资咨询等。该项目服务内容为募投可行性研究项目的咨询服务,包括撰写募投可研报告等。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越南分所为注册在越南的律师事务所,具有当地法律服务资格,其就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明确意见。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成立日期 1992 年 5 月 16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110000E00016266T 注册地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 0 号国贸写字楼 0 座 00 至 00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 孔鑫 经营范围/执业领域 民商事争议解决、资本市场、刑事、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持有编号为 31110000E00016266T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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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第 8.6 代氧化物半导体新型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任成、莫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如需变更,甲方授权丙方可指定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查询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含有身份证明信息的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邮件抄送或传真至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上述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10、 在本协议履行期内获得的任意一方的商业秘密对甲方、乙方、丙方皆应谨慎地进行披露和接受。获取对方商业秘密的一方应采取有效的方式保护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未经授权使用、传播或公开商业秘密。 11、 除本协议有特殊约定的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2、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方、乙方、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甲方、乙方、丙方同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 审议的方式和过程 董事会决议为通讯方式表决,审议过程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均投赞成票。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 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视账户余额充足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一般为 2 个工作小时。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 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 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 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有利于交易双方降低运营成本,有利于公司扩大业务渠道,均为生产经营所必须,具有持续性。上述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公允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本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

  • 评审内容 评审因素 类型 评审标准 分值

  • 募集资金投向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1,607.00 万元( 含 41,607.00 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