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 样本条款

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 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包括:
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 医疗津贴保险金 本合同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 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保险责任。若您投保时选择了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我们还将承担如下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且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经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 3 年后,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初次确诊发生“恶性肿瘤——重度”后,再次确诊发生“恶性肿瘤——重度”,且满足以下方案给付条件的,我们按受益人申请所选择的方案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方案一:若被保险人在初次确诊发生“恶性肿瘤——重度”之日起满一年后且三年内,由我们 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 保险金和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所对应的“恶性肿瘤 ——重度”的确诊需满足如下情况:
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 医疗津贴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上一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 1 年后,再次经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由专科医生开具了与诊断相关的证明资料,并经专科医生进行治疗、随诊或复查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后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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