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第二至第四級者另須提供警衛人員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Clause in Contracts

第二至第四級者另須提供警衛人員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如在職證明、保全護照、勞保投保明細表等可佐證工作經驗之文件資料) 上述 4 項之證明文件如無法於報到時提出,至遲應於人員報到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送交訂購機關查核辦理驗收,屆期如未檢具該等證明文件,依本契約第十六、(六)條規定計算逾期罰款。 1. 契約期間同一訂購機關駐地之後續訂購且派駐之警衛人員均未變動,經徵得機關同意,得免再送上述第八、(一)條及第八、(二)條所列之文件。 2. 上述第八、(二)2.條所列之文件,當地主管機關辦理僱用名冊之核復平均有 7 個工作日,倘立約商因當地主管機關作業較長致逾人員報到日起 10 個工作日送 交名冊者,因不可歸責於立約商,則自當地主管機關辦理作業之第 7 個工作日之次日起至發給立約商僱用名冊之日止之時間可不計入,惟立約商應檢具當地主管機關接獲其申請函之日起至該主管機關發給立約商僱用名冊之日止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利訂購機關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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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共同供應契約, 共同供應契約, 共同供應契約

第二至第四級者另須提供警衛人員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如在職證明、保全護照、勞保投保明細表等可佐證工作經驗之文件資料) 上述 4 項之證明文件如無法於報到時提出,至遲應於人員報到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送交訂購機關查核辦理驗收,屆期如未檢具該等證明文件,依本契約第十六、(六)條規定計算逾期罰款。 1. 契約期間同一訂購機關駐地之後續訂購且派駐之警衛人員均未變動,經徵得機關同意,得免再送上述第八、(一)條及第八、(二)條所列之文件契約期間同一訂購機關駐地之後續訂購且派駐之警衛人員均未變動,經徵得機關同意,得免再送上述第(一)及(二)項所列之文件。 2. 上述第八、(二)2.條所列之文件,當地主管機關辦理僱用名冊之核復平均有 上述第(二)項所列之文件,當地主管機關辦理僱用名冊之核復平均有 7 個工作日,倘立約商因當地主管機關作業較長致逾人員報到日起 個工 作日,倘立約商因當地主管機關作業較長致逾人員報到日起 10 個工作日送 交名冊者,因不可歸責於立約商,則自當地主管機關辦理作業之第 個工作日送交 名冊者,因不可歸責於立約商,則自當地主管機關辦理作業之第 7 個工作日之次日起至發給立約商僱用名冊之日止之時間可不計入,惟立約商應檢具當地主管機關接獲其申請函之日起至該主管機關發給立約商僱用名冊之日止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利訂購機關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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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契約書, 共同供應契約

第二至第四級者另須提供警衛人員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如在職證明、保全護照、勞保投保明細表等可佐證工作經驗之文件資料) 上述 4 項之證明文件如無法於報到時提出,至遲應於人員報到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送交訂購機關查核辦理驗收,屆期如未檢具該等證明文件,依本契約第十六、(六)條規定計算逾期罰款個工作日內送交訂購機關查核辦理驗收,如未檢附該等證明文件,依本案契約第十五、(三)條規定計算逾期罰款。 1. 契約期間同一訂購機關駐地之後續訂購且派駐之警衛人員均未變動,經徵得機關同意,得免再送上述第八、(一)條及第八、(二)條所列之文件契約期間同一訂購機關駐地之後續訂購且派駐之警衛人員均未變動,經徵得機關同意,得免再送上述第(一)及(二)項所列之文件。 2. 上述第八、(二)2.條所列之文件,當地主管機關辦理僱用名冊之核復平均有 上述第(二)項所列之文件,當地主管機關辦理僱用名冊之核復帄均有 7 個工作日,倘立約商因當地主管機關作業較長致逾人員報到日起 個工 作日,倘立約商因當地主管機關作業較長致逾人員報到日起 10 個工作日送 交名冊者,因不可歸責於立約商,則自當地主管機關辦理作業之第 個工作日送交 名冊者,因不可歸責於立約商,則自當地主管機關辦理作業之第 7 個工作日之次日起至發給立約商僱用名冊之日止之時間可不計入,惟立約商應檢具當地主管機關接獲其申請函之日起至該主管機關發給立約商僱用名冊之日止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利訂購機關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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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共同供應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