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笔款项. 17,100.00 万元(现金对价的 20%) 若上年度尚有未支付完毕的当年度应补偿现金,则第四笔款项在该笔补偿现金支付完毕前无需支付。 若标的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的扣非净利润数不低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当年度净利润承诺数,则上市公司应于由其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的公司 2018 年《专项审核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永丰兴业指定的账户全额支付第四笔款项 17,100.00 万元;若标的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的扣非净利润数低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当年度净利润承诺数,则甲方在扣除依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计算的当年度应补偿现金总额后将剩余款项支付至景山创新指定之账户,若第四笔款项不足扣除,则无需支付本期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