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性存款 样本条款

結構性存款. 是非傳統存款,可以參照基礎金融或投資產品 或其他參照工具、資產、匯率/利率、價格或事件(例如單 一股票或債權證、一籃子股票或債權證、外匯匯率或利率、或基礎信用事件)提供回報。結構性存款的回報是可變的,並沒有保證,且通常取決於一種或多種相關基礎金融或投 資產品的表現或其他參考工具、資產、匯率/利率、價格或 事件。若訂明將擔保結構性存款的本金金額或利息,則有 關擔保須遵守適用於特定結構性存款的相關條款及細則。 您應閱讀並了解該等結構性存款的所有相關條款及細則, 以便確定您是否具資格獲得該擔保,以及應閱讀並了解授 予該擔保所依據的條款。
結構性存款. 5.1 結構性存款須按本行規定的貨幣存放,並須存放由本行不時決定的最少的存款額或其倍數。結構性存款的期限由本行不時規定。本行保留接受或拒絕閣下投資結構性存款而毋須作任行解釋的權利。 5.2 閣下簽署結構性存款申請書時,須同時將由本行規定的數額的款項(下稱“結構性存款款項")存入本行指定的賬戶。除非本行與閣下另有協議,結構性存款款項於存入指定的賬戶後不得提取、撥轉或作任何形式的處理或處置。 5.3 除非本行與閣下另有書面協議,本行須於規定的截數時限前收到即時可運用的結構性存款款項。 5.4 閣下同意在有關結構性存款開辦前,或於接獲本行書面通知不獲許可或批准投資於結構性存款之時為止(以較早發生者為准),不會提取、撥轉任何結構性存款款項,亦不會對結構性存款款項設置任何產權負擔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或處置存款。 5.5 募集期一經屆滿及本行認為募集到的總存款額已達至累積存款額,本行須適時地向閣下發出結構性存款交易通知(下稱“確認通知書"),以確認正式推出結構性存款。確認通知書將詳列結構性存款的資料。同時,本行可將結構性存款款項提取用以代閣下根據有關結構性存款的確認通知書、結構性存款申請書、合約細則、招募書、發售或組成文件(下稱 “條款及細則確認文件")的條款及細則投資於結構性存款。倘若確認通知書與條款與細則確認文件存在任何差異,則以確認通知書為準。 5.6 募集期屆滿時,倘若發生本行未能募集到足夠的累積存款項,結構性存款將被視作未能推出。本行將通知閣下及退回閣下結構性存款款項連同由本行不時規定的利率所計算的利息。儘管未能成功推行有關的結構性存款,閣下不會對本行有任何追索權。 5.7 除非本行與閣下另有書面協議,閣下不可於到期日前提取、轉撥、設置任何產權負擔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或處置閣下於結構性存款之利益或權益。 5.8 於法律容許的限度內,閣下須對違反上述第 5.7 條分條款所導致本行的一切合理損失或損害全面及有效地彌償本行。 5.9 將於確認通知書中特別訂明容許提前終止的結構性存款外,閣下及本行均同意不會在到期日之前終止結構性存款。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及根據本行不時規定的條款進行決定,否則不容許閣下於到期前以任何方式提取結構性存款。閣下同意及確認此等於到期前提款的結構性存款所收取的款額總款極可能少於閣下已投資的本金金額。本行有權從退還予閣下的款項中扣除因到期日前提取而導致的費用及附加的成本。 5.10 閣下同意及確認,倘若結構性存款不論任何原因於到期日之前終止,閣下於結構性存款的任何基礎投資項目,包括任何衍生性工具須於結構性存款終止時一併終止。 5.11 本行須按確認通知書內的條款計算及清算結構性存款之收益。 5.12 閣下向本行陳述及保證:─ (i) 於存入結構性存款予本行前,閣下已細閱並充分明白:— (a) 條款及細則確認文件、結構性存款的產品特性、描述、條款、細則及相關風險; (b) 結構性存款的風險披露聲明;及 (ii) 閣下同意受載於結構性存款申請書、條款及細則確認文件、確認通知書或其他文件的條款及細則所約束。 5.13 本行可於毋須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保存任何應付予閣下的金額,以支付閣下就任何賬戶應付或可能需支付予本行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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