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事件 样本条款

違約事件. 17.1 任何下列一項的事件均構成違約事件(「違約事件」): (a) 耀才期貨可行使其唯一酌情權當認為需要保障耀才期貨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時; (b) 客戶沒有或拒絕在依據本協議或與任何耀才集團公司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規定而於到期或應支付時支付或結算任何未償還數額、款項、資金、買入價或其他付款; (c) 客戶未能或拒絕清償或支付任何帳戶中的任何未償還款項、款額或虧絀; (d) 客戶違反或未能及時履行其根據本協議而須履行的任何條款、承諾、協議、契諾或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未能遵守第 7 條); (e) 客戶未能在被要求時或在到期日向耀才期貨提交任何文件或交付任何商品、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 /期權合約; (f) 客戶未能遵守適用市場或結算所的任何附例、規則及規例; (g) 客戶沒有或拒絕依據本協議或與任何耀才集團公司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解除、支付、償付或履行客戶之任何有關責任、債項或債務; (h) 客戶並未提供根據本協議到期或應付的任何保證金(首次、維持或附加)或調整(變價調整或其他調整),或未能或拒絕遵守耀才期貨根據本協議提出的任何請求、催繳或付款要求; (i) 客戶違反、拒絕、未能或沒有遵從、達致、履行或遵從本協議或與任何耀才集團公司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的任何條款或條件; (j) 於本協議或交付予耀才期貨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之任何文件內作出之陳述或保證是或成為不完全、 不真確或不正確; (k) 客戶在訂立本協議需取得之任何同意或授權,全部或部分被取消、暫停、終止或不再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l) 客戶被提出或展開呈請或遭申請破產或清盤或呈請,或遭申請委任接管人,或遭展開其他類似的法律程序; (m) 分別在本協議及/或貨款協議下的客戶責任、負債或有關債務的留置權或任何增設的抵押品或其任何部分被廢止或終止; (n) 保留財產或其他抵押品或任何部分之價值或市價(不論是否真實或合理估計)有任何耗損或減值(在耀才期貨意見下認為)或有任何下跌或貶值(在耀才期貨意見下認為); (o) 有針對期貨帳戶或任何帳戶徵收附加費或收費; (p) 任何第三方有針對期貨帳戶或任何帳戶內之任何款項或資金而提出索償、權利或權益; (q) 客戶因任何破產、清盤、重組、延期償付、無償債能力或類似法律程序而從中得益,或提出或建議提出任何致使客戶的債權人得益之任何安排或債務重整協議,或客戶或其業務或資產之重要部分受任何指令、判決或法庭頒佈其清盤、重組、破產或委任清盤人、破產託管人或接管人; (r) 客戶因為任何原因而成為無償債能力或解散、與無關連絡人士合併,或出售其業務或資產之全部或任何重要部分; (s) 客戶身故、清盤或被司法宣佈為無民事能力; (t) 有任何人士針對客戶有關本文內述之任何事項或保留財產或任何部分,或針對耀才期貨有關本文內述之任何事項或保留財產或其任何部分而展開任何行動、法律程序或任何申索或索求; (u) 以耀才期貨獨自及主觀的意見下認為客戶之公司架構、業務、資產、財務狀況及一般事務或展望有任何逆轉; (v) 當耀才期貨及/或耀才交易代理及/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受限於任何有關交易所及/或市場及/或結算所及/或經紀行施加的責任或任何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而需採取本條所提及之任何行動;及 (w) 以耀才期貨獨自及主觀的意見下認為出現任何事情可能或將會損害或影響耀才期貨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的權利、權益或利益。 17.2 如有違約事件發生(以耀才期貨之全權及主觀判斷認為),客戶應付耀才期貨的所有款項,須按要求立即償還,以及將就不時未償還的款項,按第 6.10 條列明的利率累算利息;待客戶已全面解除其於本協議下應向耀才期貨履行的所有義務後,耀才期貨才進一步根據本協議履行其未向客戶履行的任何義務(不論是支付金額或其他),以及在並無進一步通知或要求下,以及不影響根據本協議及/或貸款協議(如有)賦予的任何其他權利或權力的情況下,耀才期貨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有權按彼等絕對酌情權: (a) 以耀才期貨按其絕對酌情權可能釐定的方式,出售、變現或以其方式處置由任何耀才集團公司就任何目的,在任何帳戶持有的所有或部分財產或資產,並將所得款項用以減少所有或部分任何負債,藉以履行客戶可能應向耀才期貨履行的任何義務(不論是直接或透過擔保或其他抵押品); (b) 採取或作出其認為必要或合宜的行動或行為、事宜或事情,以就任何未完成交易或未平倉合約,遵守或履行、取消或結清耀才期貨對客戶的任何義務,或客戶及/或耀才期貨及/或耀才交易代理對有關交易所及/或市場及/或結算所及/或經紀(視情況而定)的任何義務(該等行動包括但不限於平倉或履行上述未平倉合約); (c) 抵銷、合併或綜合任何帳戶,或將耀才期貨根據本協議應向客戶履行的任何義務,抵銷客戶根據本協議應向耀才期貨履行的任何義務; (d) 暫停耀才期貨根據本協議履行的義務; (e) 修訂、更改、撤銷、終止或取消給予或授予客戶之融通、墊支、信貸或貸款或其任何部分; (f) 執行留置權及/或根據貨款協議所產生或構成的抵押品; (g) 清結期貨帳戶或任何帳戶; (h) 平倉或執行期貨帳戶中的任何或所有未平倉合約; (i) 出售、買入、轉入、轉出、買賣、處置、處理、交收、結算全部或任何商品、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 (j) 要求或執行為耀才期貨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的利益而發出、作出或增設的任何抵押品,以保證客戶在本協議下的責任、債項或有關債務; (k) 行使耀才期貨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或所有權利及權力; (l) 取消任何或全部代表客戶發出之未執行的指示,指令或任何其他承諾; (m) 根據本協議下的授權、指示、委任或賦予之權力,採取任何行動或作出任何行為、事宜或事情; (n) 就保留財產而言,按耀才期貨認為合適情況下,採取有關行動或作出有關行為、事宜或事情;及/或 (o) 在按耀才期貨認為合適的情況下,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或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行為、事宜或事情。 17.3 任何出售、買入、轉移、買賣、處置、處理、交收、結算及/或平倉任何商品及/或交易所合...
違約事件. 11.1 下列任何一件事件均構成違約事件(“違約事件”): 11.1.1 客戶無法按照直達要求支付或逾期未能向直達或其集團成員支付任何存款或應支付款項或未能向直達提交任何文件或交付任何有價證券; 11.1.2 客戶未履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及未遵守任何附例、規則和相關交易所和/或結算所的規則和規例; 11.1.3 客戶未能或拒絕清償或支付在直達或其集團成員設置的任何客戶賬戶中的任何未償還款項、金錢或虧損; 11.1.4 客戶已被提出破產呈請、清盤呈請,或針對客戶的類似法律程式已開始; 11.1.5 客戶死亡(指個人客戶)或客戶被法庭裁定為精神失常或無行為能力; 11.1.6 針對客戶的任何扣押、執行死刑或其他法律過程; 11.1.7 客戶在本協議或任何文件中向直達作出的任何陳述或保證不正確或誤導; 11.1.8 客戶(指有限公司客戶或合夥公司客戶)簽署本協議所必要的任何同意、授權或董事會決議被部分或全部撤回或暫時中止或終止或不再全面有效;及 11.1.9 直達認為發生了可能危及直達在本協議所擁有權利的任何事件。 11.2 如果發生以上任何之違約事件,在無損直達的其他權利或直達向客戶獲得補償的權利,及毋需進一步通知客戶的情況下,直達有權採取以下行動: 11.2.1 立即結束賬戶,及終止在本協議項下所提供的各項服務; 11.2.2 凍結賬戶或禁止開倉;終止本協議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11.2.3 取消客戶一切未完成之買賣指示、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以便清算客戶之賬戶; 11.2.4 客戶賬戶如有未平倉合約,直達將可對所有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以便清算客戶之賬戶,並可用於償付直達及集團成員的所有尚未償還的欠款餘額。
違約事件. 所提述之情況為:
違約事件. 下列任何事件均構成違約事件(「違約事件」)
違約事件. 12.1 下述任何一件事件均構成違約事件(「違約事件」): 12.1.1 當被要求或到期時,客戶未有將應繳納給交銀國際之任何按金或任何其他款項支付給交銀國際,或者未有將本協議下的任何文件呈交交銀國際; 12.1.2 客戶未能於被要求時或如明確同意於交銀國際提出要求的 24 小時內付清其戶口的任何借方餘額; 12.1.3 針對客戶的破產呈請或財產接管人的委任呈請被存檔; 12.1.4 針對客戶的財產接管人或破產管理人被委任; 12.1.5 客戶於交銀國際的任何戶口
違約事件. 9.1 下述任何事件均構成一項違約事件(「違約事件」): 9.1.1 客戶於到期日仍未繳納首期保證金或持續保證金,或未能即時或於發出要求起的即時或於 24 小時內(如交銀國際以書面形式同意外)履行符合交銀國際根據第 6 條提出的要求; 9.1.2 交銀國際至少 2 次嘗試要求客戶繳納任何保證金或變更調節,但基於任何理由未能跟客戶直接聯絡; 9.1.3 當被要求或到期時,客戶未有將應繳納給交銀國際之任何按金、保證金或任何其他款項支付給交銀國際,或者未有將本協議下的任何文件呈交交銀國際; 9.1.4 客戶未能於被要求時即時或如明確同意於交銀國際提出要求的 24 小時內付清其戶口的任何借方餘額欠款; 9.1.5 針對客戶的破產呈請或財產接管人的委任呈請被存檔; 9.1.6 針對客戶的財產接管人或破產管理人被委任; 9.1.7 客戶於交銀國際的任何戶口
違約事件. 在雙方協議之意義上,以下發生的每一項事件將構成“違約事件”,並且客戶應被視為違反國泰君安外匯與客戶之間的所有其他交易和協議,而無需考慮將發出的任何通知、任何寬限期或應滿足的其他任何條件:
違約事件. 於任何時候發生下列涉及您或您任何聯繫人或提供任何保證或抵押以支持您在協議項下的義務的任何人士(各別稱為「有關人士」的事件構成違約事件 (「違約事件」):
違約事件. 12.1 以下事件就本合約而言將被視為違約事件: (i) 就任何合約而言,客戶未能於到期日或時間遵守或履行任何規定(包括在不影響上文之一般性原則下本合約之任何規定)或就客戶與勝利證券之間之任何其他協議或交易而言,客戶未能於到期日遵守或履行任何規定或客戶將任何合約之全部或部份利益出讓或宣稱將其出讓;或 (ii) 客戶(如屬個人)去世或法律上被宣告精神錯亂或無行為能力,或作出破產行為或無力償債(如屬公司)或解散 (如屬合夥商號)或為其債權人利益而訂立債務安排或重整協議,或停止或聲言停止償還其債務;或 (iii) 客戶之業務,資產或收入之任何部份因負有留置權而被扣押,或已委任破產管理人,信託人或其他類似人員,或已對客戶之任何財產作出扣押財物、執行或其他程序之徵取或強制償付行動或訴訟,並於 7 天內並無撤銷、解除有關行動或全數繳付所欠債項;或 (iv) 就客戶或客戶之資產或業務之全部或任何部份委出遺產管理人、清盤人或類似人員或發出遺產管理令;或 (v) 勝利證券全權認定客戶存放作為保證金之任何款項或抵押品,就客戶所訂立或擬訂立之合約價值而言並不足夠;或 (vi) 未經勝利證券書面同意之前,客戶於勝利證券之任何戶口出現結欠;或 (vii) 勝利證券認為發生了可能危及勝利證券在本合約所擁有權利的任何事件;或 (viii) 儘管沒有發生上述事件,惟勝利證券認為有需要保障本身利益者。 12.2 只要不影響勝利證券擁有之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方法,倘若發生任何違約事件,在無須事先要求、催促或通知客戶之情況下: (i) 勝利證券有權立即結束戶口; (ii) 勝利證券有權終止本合約之全部或任何部份; (iii) 勝利證券無須,於採取補救方法之前,就任何金融期貨交易向客戶支付任何款項或交付所持有作為抵押品之任何資產; (iv) 勝利證券有權暫停履行其根據任何合約或其他而向客戶應盡之任何責任,包括支付當時到期或日後到期之任何款項,直至客戶悉數履行對勝利證券之一切責任為止; (v) 勝利證券有權於發生任何違約事件後隨時按其就規則而言認為必需或適宜之方式結清所有或任何現有合約,儘管合約尚未到期結算,並採取其認為必需之其他步驟以保障其利益,但在任何情況下,勝利證券均無責任行使任何該等權利,或在對客戶有利之時間或以有利於客戶之方式行使該等權利; (vi) 勝利證券如認為適當,可出售或轉押其根據本合約而持有之任何證券、金融票據、文件或其他財物,以解除客戶對勝利證券之任何責任;及 (vii) 勝利證券可根據第 16 項條文將客戶任何或所有戶口合併及抵銷。 倘若發生違約事件,客戶根據本合約欠負勝利證券之所有款項將即時變成到期應付。勝利證券於其根據本條文行使任何權 利之前向客戶發出之任何要求、催繳或通知,不得詮釋為勝利證券已放棄其權利,並且無須事先通知而行使其於本條文之權利。
違約事件. 15.1. 下述任何事情均構成違約事件(「違約事件」): (a) 客戶在應要求時,未能支付應繳納數額,或未能向國泰君安證券支付與賬戶或客戶的美國證券交易有關的任何其他款項,或在應要求或到期時未按本協議將任何文件呈交或將任何證券交付國泰君安證券; (b) 客戶未恰當履行本協議任何條款,包括其交付及結算責任,及未能遵守任何規則; (c) 客戶以任何方式違背、否認或違反與國泰君安集團或任何第三方訂立的任何協議; (d) 客戶在應要求或到期時,未能清算任何借方結餘或任何客戶帳戶; (e) 任何人士針對客戶向法院申請其破產、清盤、債務人救濟或進行其他相類似之法律程序; (f) 客戶為債權人的利益作出轉讓; (g) 為客戶或客戶的任何財產委任接管人、受託人、監管人、清盤人或類似人士; (h) 客戶身故(若客戶為自然人); (i) 針對客戶徵取或強制執行任何扣押、判決或其他程序; (j) 客戶在本協議或任何其他文件內向國泰君安證券作出之任何陳述或保證乃或變成不真確或誤導; (k) 客戶(為一間公司或合夥商號)簽訂本協議所需之任何同意書、授權書或董事會決議案全部或部份被撤回、暫時終止、終止或不再具有完全效力和效果; (l) 出現國泰君安證券單方面認為可能將損害其就本協議享有之任何權利之任何事件; (m) 客戶未能滿足保證金要求、風險管理要求、槓桿比率限制、頭寸規模限制或國泰君安證券設定的其他限額,不論該等保證金要求、風險管理要求、槓桿比率限制、頭寸規模限制或其他限額是否已通知客戶; (n) 就客戶任何財產發起任何程序; (o) 在任何時候,客戶的權益低於維持保證金的要求;及 (p) 國泰君安證券有理由認為上述任何情況有可能發生。 15.2. 倘若出現違約事件,在不影響國泰君安證券針對客戶享有之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方法之情況下,國泰君安證券有權不向客戶發出進一步要求或通知而採取下述行動: (a) 拒絕接受客戶發出在本協議下的進一步指示; (b) 立即關閉或終止帳戶或美國帳戶的任何部份; (c) 終止本協議之全部或任何部份; (d) 撤銷任何或所有國泰君安證券代表客戶發出而仍未執行之指令或任何其他承諾; (e) 拋售、過戶或行使任何或全部期權合約,透過購入證券補倉或透過出售證券平倉; (f) 國泰君安證券為履行因客戶違約而引致之責任或對沖因客戶違約而引致之風險,訂立期權合約或證券,期貨或商品交易(於聯交所或其他地方進行); (g) 處置任何或全部為客戶或/代表客戶持有之保證金、抵押品或證券,❹使用彼等之收益和任何現金按金,以償還客戶對國泰君安證券之債務; (h) 按第 19 條組合、合併和抵銷客戶之任何或全部帳戶;及 (i) 國泰君安證券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採取任何其視為適合之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