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權利金 8.3.1 自營運日起至委託經營期間屆滿止,乙方每年應按經營年度營業收入之百分之 1% (最低經營權利金為新台幣 22 萬 5603 元),計算經營權利金繳付甲方 样本条款

經營權利金 8.3.1 自營運日起至委託經營期間屆滿止,乙方每年應按經營年度營業收入之百分之 1% (最低經營權利金為新台幣 22 萬 5603 元),計算經營權利金繳付甲方. 8.3.2 乙方應將最低經營權利金新台幣 22 萬 5603 元於每一經營年度之九月底前繳付甲方。 8.3.3 乙方應將依 8.3.1 條計算所得之經營權利金金額,於經營年度結束後扣除新台幣 22萬 5603 元與最近 1 期之定額權利金一併繳納,若計算後金額低於新台幣 22 萬 5603 元,甲方不退還。 8.4 房屋稅及地價稅 乙方應負擔之房屋稅及地價稅,按營運月數比例計算,每月計繳新臺幣 10 萬元予甲方,應於當月第 5 日前繳納甲方,房屋稅及地價稅依實際發生數金額結算。 8.5 繳納方式 乙方繳付建物及土地租金、權利金應於期限內,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繳付至下列帳戶: 金融機構名稱:台銀板橋分行 帳戶名稱:新北市立新北高級中學保管金專戶帳 號:93013902701040 8.6 逾期繳納處理 本章所訂之建物及土地租金、定額權利金、經營權利金,如乙方未依限繳納,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依以年利率 5%按日計算遲延利息。如遲延繳納期間達 1 個月以上者,甲方得視為乙方有重大財物困難情事,依本契約第 15 章(契約之終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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