睦鄰措施 样本条款

睦鄰措施. 2.8.1 乙方應將【新北市立新北高級中學綜合體育館暨室內溫水游泳池】設施提供甲方或其他公、私立機關團體辦理教育訓練、體育活動、休閒活動之用,併給予定價 8 折之優惠。 2.8.2 乙方在對外營運開放(含新建置之體適能中心及健身房)時,須免費提供甲方教職員 工、現任家長會委員、現任財團法人新北高級中學教育基金會董事使用。甲方退
睦鄰措施. 5.11.1 乙方應避免妨礙鄰近交通、污染環境或妨礙民眾生活安寧。 5.11.2 乙方於委託營運期間應負睦鄰之責,遇有民眾抗爭、第三人非法佔用土地、設施或類似損鄰事件者,應自行協調處理,並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5.12 監督 5.12.1 乙方應按本契約之規定,定期提送各項財產及物品清冊、與營運相關之報表及文件,送甲方備查。 5.12.2 甲方得隨時指定人員查核乙方使用【新北市立新北高級中學綜合體育館暨室內溫水游泳池】之附屬設施及相關資產之狀況,乙方不得拒絕。 5.12.3 乙方應維持游泳池之水質、水溫正常(含氯 0.3~0.7),據實填具本游泳池水質、水溫日報表,並於每週一提送前週報表予甲方備查。 5.12.4 甲方得指定人員定期或不定期瞭解乙方使用綜合體育館暨室內溫水游泳池及相關資產維護之狀況,檢查乙方經營綜合體育館暨室內溫水游泳池衛生安全及管理狀況,乙方應配合執行,若有需改進之處,乙方應於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一週內立即改善,或提出書面改善說明並依雙方合意之決議期程改善之。 5.12.5 乙方於開始營運前,應提出救生員合格執照、水電、機電、消防專業人員及管理 員等相關證件報甲方審核,未經甲方審核同意不得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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