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設本業部門收支與經營附屬事業部門收支科目分列 样本条款

公共建設本業部門收支與經營附屬事業部門收支科目分列. 相關規定 一、促參法第13條第4項規定,附屬事業收入應計入公共建設整體財務收入。 二、細則第34條第5項規定,附屬事業與公共建設之收支應分別列帳。
公共建設本業部門收支與經營附屬事業部門收支科目分列. 3.公共建設附屬事業虧損時,乙方應中止該附屬事業之經營,或以書面提出改善計畫(包括預定時程)送甲方審查後實施之,甲方應於收到改善計畫後十日內以書面表示是否同意,逾期未表示時,則視為同意。倘乙方之改善計畫未能取得甲方同意或屆期仍未改善時,乙方應中止該附屬事業之經營
公共建設本業部門收支與經營附屬事業部門收支科目分列. 3. 公共建設本業營運虧損時,應以經營附屬事業之盈餘填補之。但經營附屬事業虧損時,不得以公共建設本業營運收入填補之,有關附屬事業盈餘單向挹注之操作方式如下: (1) 公共建設本業有所得,附屬事業亦有所得 乙方應將附屬事業課稅所得扣除附屬事業應分擔稅額與股東報酬後,挹注於公共建設本業。但公共建設本業之盈餘應專款專用,不得挹注於附屬事業。 (2) 公共建設本業虧損,附屬事業有所得 乙方應將附屬事業課稅所得扣除乙方應納稅額與股東報酬後,挹注於公共建
公共建設本業部門收支與經營附屬事業部門收支科目分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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