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任存託人. 在書面通知公司其辭任後,存託人可以隨時辭去存託人的職務,該等辭任應於委任繼任存託人,以及繼任存託人接受下文所規定的委任後生效。在提前不少於120 天書面通知罷免存託人後,公司可以隨時罷免存託人,該等罷免應於(i)第一次發出罷免通知後120天,及(ii)委任繼任存託人,以及繼任存託人接受下文所規定的委任時生效,以較晚時間為准。儘管有上述條文,倘若在存託人辭任或被罷免時,在美國存託憑證格式第(17)段規定的60天(倘屬辭任)或120 天(倘屬罷免)適用期內,未委任繼任存託人,存託人可以選擇終止本存託協議和美國存託憑證,以及所述第(17)段的條文適用於存託人在本存託協議中的各項義務。倘若根據本存託協議開展工作的存託人在任何時候辭任或被罷免,公司應盡最大努力委任繼任存託人,繼任存託人應為在紐約市曼哈頓區設有辦事處的銀行或信託公司。每位繼任存託人應簽署和向其前任及公司交付其接受根據本存託協議所作出委任的書面文書,此後,在毋須任何其他行動或契約情況下,該繼任存託人充分擁有其前任的所有權利、職權、職責和義務。在支付欠其的所有款項,以及應公司書面要求後,前任存託人應(i)簽署和向繼任存託人交付轉讓其在本存託協議中的所有權利和職權的文書(不包括要求賠償和支付欠款的權利,前任存託人要求賠償和支付欠款的權利在罷免及╱ 或辭任後仍然有效);(ii)向繼任存託人正式移交、轉讓和交付存託證券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和權益;及(iii)向繼任存託人交付所有已簽發美國存託憑證持有人的名單。任何繼任存託人應及時透過郵件通知持有人對其的委任。收購或合併存託人,或存託人收購或合併,或存託人實質上轉讓所有美國存託人憑證業務的任何銀行或信託公司應為存託人繼任人,毋須簽署或交付任何文件或採取任何進一步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