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阅发行人的工商档案,郭芙珍于 2009 年 1 月将所持有的发行人 0.2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7.50 万元)以 7.50 万元的价格转让予实际控制人王涧鸣 样本条款

经查阅发行人的工商档案,郭芙珍于 2009 年 1 月将所持有的发行人 0.2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7.50 万元)以 7.50 万元的价格转让予实际控制人王涧鸣. 由于历史久远,本所律师未能取得该次股权转让的支付凭证,且未能就该次股权转让的支付情况向郭芙珍进行访谈,但鉴于: (1) 在该次股权转让中,郭芙珍与王涧鸣已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并取得了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出具的“(2009)深证字第 2266 号”《公证书》,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 受让方王涧鸣已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其已在该次股权转让中向转让方郭芙珍足额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对价,该次股权转让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如未来郭芙珍就该次股权转让向发行人或其他股东主张权利的,本人将及时、无条件、全额承担由此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 该次股权转让涉及的股权比例及金额较小,不会对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产生实质影响; (4) 该次股权转让至今经过了十余年时间,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更均已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登录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并经本所律师对王涧鸣进行访谈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任何股权诉讼案件,郭芙珍亦未就该次股权转让向王涧鸣或发行人主张过任何权利。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次股权转让不存在争议或纠纷,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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