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发行人与海尔金控、海尔集团财务公司等关联方的联系情况,充分论证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是否符合财务独立等发行条件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海尔金控为发行人的间接控股股东,海尔集团财务公司为发行人的关联公司,海尔金控及集团财务公司不存在参与或干涉发行人财务管理及资本运作决策的情形。 自2018年6月起,谭丽霞、刘钢、王蔚担任发行人董事,谭丽霞系海尔金控董事长,刘钢系海尔金控董事、王蔚系海尔金控副总裁;作为发行人董事,谭丽霞、刘钢、王蔚主要通过出席董事会,就发行人资本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和决策。 对于报告期内资本运作的前期可行性研究和具体实施,部分海尔金控人力、法务、资本运作等部门的员工借助自身专业经验,在发行人需要时,为发行人提供相关咨询建议,发行人在参考其建议的基础上独立进行决策。 报告期内,公司在改制设立前按照《公司法》等规定运行,未建立严格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内部控制制度,存在发生的部分关联交易、对外投资事项未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情形,但上述情形并未对公司治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改制设立后,公司建立健全了相互独立、权责明确、相互监督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并在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组建了规范的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制定了《公司章程》及一系列公司治理制度,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议事规则及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规范运行,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完善。 报告期至今,发行人有效保持了财务独立性,主要体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