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合计金额(大写) (小写) 合同合计金额包括货物价款,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和包装、运输等全部费用。如招投标文件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基本情况 姓名 李练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43010319800907**** 住所 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南路**** 通讯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新开街一号金竹大厦5楼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项目公司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将授权其下属全资公司在合作区域内独资成立专门从事合作区域开发建设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成立后,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部转由该项目公司承继。
发行人基本情况 注册名称 成都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石磊 注册资本 人民币1,000,000.00万元 实缴资本 人民币1,000,000.00万元 设立(工商注册)日期 2001年8月7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730213243F 住所(注册地)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 吉庆一路178号绿地之窗2号楼18至20层 邮政编码 610041 所属行业 综合 经营范围 工业、农业、科技及现代物流贸易、供应链、大数据、检验检测等相关生产性服务业的投资、运营、服务、管理和咨询,产业功能区建设及房地产开发,金融机构投资、创业投资,资本及资产运营管理。(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电话及传真号码 000-00000000、000-00000000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其职位 与联系方式 袁水全、副总经理、028-86699022 网址 xxx.xxxxxx.xxx
信息披露方式 本理财产品为合格投资者专属的私募产品,本行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的要求, 于成立日后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资金运用情况、产品净值及其他重要信息。合格投资者也可以联系本行客户经理或客服中心,取得所需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等。
其他約定 本契約雙方同意□辦理公證□不辦理公證。 本契約經辦理公證者,租賃雙方□不同意;□同意公證書載明下列事項應逕受強制執行: □一、 承租人如於租期屆滿後不返還房屋。
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修订的施 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
交易基本情况 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黑猫股份”)全资子公司景德镇黑猫创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暂定名,公司设立中,具体名称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拟与公司核心员工共同出资设立 “景德镇黑猫跟投壹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注册为准,以下简称“壹号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 1,000 万元,其中创新公司认缴出资 320 万元担任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核心员工出资 680 万元担任有限合伙人;拟与公司核心员工共同出资设立“景德镇黑猫跟投贰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注册为准,以下简称“贰号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 500 万元,其中创新公司认缴出资 260 万元担任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公司核心员工出资 240 万元担任有限合伙人。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关于子公司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为保障公司投资新建项目的顺利落地和未来发展,稳固公司的核心技术,壹号合伙企业将对超导电炭黑项目所在公司江西黑猫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纳材”)开展项目跟投股权投资,公司拟将持有的江西纳材 5%股权转让给壹号合伙企业。贰号合伙企业将对湿法混炼胶项目所在公司辽宁黑猫复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黑猫”)开展项目跟投股权投资,公司拟将持有的辽宁黑猫 5%股权转让给贰号合伙企业。
质疑与投诉 8.5.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8.5.2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 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招标文件的质疑。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8.5.3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8.5.4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 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 对招标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 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8.5.5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8.5.6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8.5.7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8.5.8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监督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