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管理办法 样本条款

绩效管理办法. 为有效落实发行人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明确发行人价值导向,创建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薪酬能高能低的管理机制,制定《绩效管理制度》。实行员工绩效与部门绩效关联,强化员工与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推动各级员工为实现发行人总体目标而努力工作。 发行人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公司董事长担任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公司总经理和分管考核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副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公司考核分配部是控股公司绩效考核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绩效考核对象 包括本部中层管理人员和部门员工,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对中层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采用述职方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部门工作业绩考核与部门周边绩效。考核结果是核发绩效工资、调薪、定岗、调岗、培训等人力资源管理行为的重要依据。
绩效管理办法. 为有效落实发行人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明确发行人价值导向,创建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薪酬能高能低的管理机制,制定《绩效管理办法》。实行员工绩效与部门绩效关联的原则,强化员工之间、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推动各级员工为实现发行人总体目标而努力工作。 发行人成立绩效考核委员会。公司董事长担任绩效考核委员会主任,公司总经理和 专职党委副书记担任委员会副主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委员会成员。公司人力资源部 是控股公司绩效考核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绩效考核委员会负有以下责任:组织建立、健全绩效管理体系;研究确定发行人绩效管理相关制度;确定并下发发行人各部门年度 绩效考核责任书;裁定绩效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绩效考核对象包括本部中层 管理人员和部门员工,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对中层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采用述职方 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考核与工作态度考核。考核结果是核发绩效工资、调薪、定岗、调岗、培训等人力资源管理行为的重要依据。考核等级划分优秀 A、合格 B、需 改善 C 三个档次。员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提出考核申诉。
绩效管理办法. 为有效落实发行人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明确发行人价值导向,创建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薪酬能高能低的管理机制,制定《绩效管理制度》。实行员工绩效与部门绩效关联,强化员工与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推动各级员工为实现发行人总体目标而努力工作。 发行人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公司董事长担任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公司总经理和分管考核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副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公司考核分配部是控股公司绩效考核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有以下责任:组织建立、健全公司绩效管理体系;研究确定发行人绩效管理相关制度;确定并下发发行人各部门年度绩效目标责任书;确定部门及员工绩效考核结果和公司绩效挂钩系数;裁定绩效管理重大事项,裁决考核申诉。绩效考核对象包括本部中层管理人员和部门员工,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对中层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采用述职方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部门工作业绩考核与部门周边绩效。考核结果是核发绩效工资、调薪、定岗、调岗、培训等人力资源管理行为的重要依据。考核等级划分优秀 A、良好 B、合格 C、待改进 D、不合格 E 五个档次。员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提出考核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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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九届第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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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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