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人员情况. (1)管理人员:具有汽车维修高级技师或高级工程师的管理人员的得2分,具有汽车维修技师或工程师的管理人员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满分3分。 (2)直接参与维修并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工种为汽车维修工,含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的人员,少于13人不得分,达到13人得4分,每增加2人加1分,满分7分。 (3)经交通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并取得“质量总检验员证”的人员,少于2人不得分,达到2人得2分;取得“质量检验员证”少于2人不得分,达到2人得2分;满分4分。(同一人取得总检验员和检验员不重复计算) 以上评分项投标人均须提供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定。 1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