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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特克斯 样本条款

罗特克斯. 关 于 股 份 锁 定之承诺函 一、本公司因本次重组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以下称为“对价股份”)自本次重组股份发行结束之日(即该等股份登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下同)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大宗交易或协议方式转让等,也不得由上市公司回购,下同);如自本次重组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36 个月,但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承担的业绩补偿义务、资产减值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则对价股份在业绩补偿义务、资产减值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前不得转让。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加的股份,亦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罗特克斯. 关 于 软 件 公 司 证 书 到 期 事 宜 的 承 诺 函 鉴于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公司漯河双汇计算机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目前持有的“赛信供应链协同商务企业管理平台软件V1.0”证书将于 2019 年 6 月 5 日到期,软件企业证书(豫 RQ-2018-0163)将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到期。针对上述证书即将到期事宜,本公司承诺如下:软件公司将于上述证书期限届满之前办理相关续期工作,本公司将督促软件公司尽快着手办理,以保证不会对软件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如因前述证书未能如期完成续期而对软件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或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整改或处以任何形式的处罚或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的,本公司承诺将尽最大努力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相关问题,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如对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下属企 业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就该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罗特克斯. 关 于 土 地 开 发 及 房 地 产 建 设 合 法 合 规的承诺函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双汇发展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如双汇发展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土核报告期内在中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因此给双汇发展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土核报告期内,除双汇发展外,其他纳入双汇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中, 不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 双汇发展 关 于 土 地 开 发 及 房 地 产 建 设 合 法 合 规的承诺函 本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土核报告期内在中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如本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土核报告期内在中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因此给本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双汇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 于 土 地 开 发 及 房 地 产 建 设 合 法 合 规的承诺函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双汇发展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如双汇发展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土核报告期内在中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因此给双汇发展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 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双汇集团 关 于 土 地 开 发 及 房 地 产 建 设 合 法 合 规的承诺函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双汇发展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如双汇发展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土核报告期内在中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因此给双汇发展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土核报告期内,除双汇发展外,其他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中, 不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 双汇发展 关 于 符 合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条 件 的 承 诺函
罗特克斯. 关 于 所 提 供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之承诺函 本公司已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恰当地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本公司承诺并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给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因前述情形给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以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其直接损失。 如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 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罗特克斯. 关 于 房 产 权 属 瑕 疵 的 承 诺函 鉴于:
罗特克斯. 关 于 保 持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性之承诺函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本公司将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持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方面的独立性,不会利用上市公司股东的身份从事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的行为,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 本承诺函自本公司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本公司保证切实履行本承诺,且上市公司有权对本承诺函的履行进行监督;如本公司未能切实履行本承诺函,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任何实际损失,本公司将赔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 成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 罗特克斯 关 于 拟 注 入 资 产 权 属 清 晰 且 不 存 在 纠 纷 之 承 诺 函 本公司依法持有双汇集团 100%股权,对于本公司所持该等股权,本公司确认,本公司已经依法履行对双汇集团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双汇集团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双汇集团合法存续的情况。 本公司持有的双汇集团的股权均为本公司实际合法拥有,不存在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双汇集团及双汇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关 于 不 减 持 上 市 公 司 股 份之承诺函 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双汇发展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关 于 不 减 持 上 市 公 司 股 份之承诺函 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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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 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 甲方义务 1. 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第三方的协调,提供开展服务工作的外部条件。 2. 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

  • 协议签署概况 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梦网集团”)近日与华风新天信息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风新天”)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双方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为把握国家对 5G 应用和民生服务高度重视的良好机遇,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公司与华风新天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 协议签署情况 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北京易点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易点租”)于 2016 年 10 月 30 日签署了《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信的原则,就个人小额消费信贷合作事项,经友好协商,签订合作协议。

  • 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人民币 21,000 万元收购自贡新地佩尔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地佩尔”)100%之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0 日与王正朝、邹定勇、唐淑宣、温萍、王愎 生、吴洪伟 0 名自然人签署了《关于自贡地佩尔阀门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 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新地佩尔股权收购协议》”)。2020 年 3 月 20 日, 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王正朝、邹定勇等六名自然人签署<关于自贡新地佩尔阀门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xxxx://xxx.xxxxxx.xxx.xx)《关于与王正朝、邹定勇等六人签署<关于自贡新地佩尔阀门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10)。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发布了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相关监管政策发生变化,为确保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经各方友好协商,决定根据上述最新规定对《新地佩尔股权收购协议》的个别条款进行修订。2020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王正朝、邹定勇等六人签署<关于自贡新地佩尔阀门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本次交易对方王正朝、邹定勇、唐淑宣、温萍、王愎生、吴洪伟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投标报价审查 2.1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 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询问、质疑、投诉 36.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6.2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6.3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函原件。 36.4 质疑函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质疑函由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授权书。 36.5 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向财政部提出投诉。

  •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 为了使提出的质疑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得到有效答复、处理,质疑采用实名制,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亲自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正式受理后方可生效。

  •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 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 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