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 4.4.1 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 4.4.2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4.4.1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 4.4.3 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第 4.4.4 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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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 4.4.1 条 4.23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 4.4.2 条 4.24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4.4.1 4.23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 4.4.3 条 4.25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 4.4.4 条 4.26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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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 4.4.1 条 4.23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 4.4.2 条 4.24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4.4.1 4.23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 4.4.3 条 4.25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 4.4.4 条 4.26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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