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支付对价的发行数量 样本条款

股份支付对价的发行数量. 甲方向乙方发行 A 股股票数量根据以下方式为基础确定: 本次向乙方发行股票的总股数=甲方向乙方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的转让对价 /发行价格(4.63 元/股)(向乙方发行股份的数量应为整数,向下精确至个位,不足一股的零头部分甲方无需支付)。 最终发行数量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以中国证监会注册核准的发行总股数为准。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中环装备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数量将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按照本协议规定的股权转让对价和发行价格计算,就标的股权收购甲方需向乙方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2,090,750,248 股。 本次交易现金对价优先以本次配套融资的募集资金支付。在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结合本次配套融资具体实施情况,现金对价支付安排如下: 若本次配套融资在证监会批复有效期内实施,且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必要费用后足够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则甲方应在本次配套融资项下募集资金到账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配套募集资金向乙方指定的账户一次性支付。 若本次配套融资在证监会批复有效期内实施,但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必要费用后无法足够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甲方应在本次配套融资项下募集资金到账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的账户支付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必要费用的金额;剩 余现金对价部分,甲方应在证监会批复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内,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若本次配套融资未能在证监会批复有效期内实施,甲方应在证监会批复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内,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向乙方指定的账户一次性支付。 若本次配套融资未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甲方应在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 6 个月内,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向乙方指定的账户一次性支付。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股份支付对价的发行数量. 甲方向乙方发行 A 股股票数量根据以下方式为基础确定: 本次向乙方发行股票的总股数=甲方向乙方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的转让对价 /发行价格(4.63 元/股)(向乙方发行股份的数量应为整数,向下精确至个位,不足一股的零头部分甲方无需支付)。 最终发行数量由中环装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以中国证监会注册核准的发行总股数为准。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中环装备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数量将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按照本协议规定的股权转让对价和发行价格计算,就标的股权收购甲方需向乙方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88,203,710 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生 效。 2022 年 11 月 3 日,中环装备(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环保(以下简称 “乙方”)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中国环保就业绩承诺期内环境科技的经营情况向中环装备作出相应业绩承诺,且相关业绩承诺预测数参照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预测的结果并经双方协商确认,亦即:业绩承诺资产在 2023 年、2024年、2025 年业绩承诺期间各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承诺净利润(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74,613.46 万元、77,259.73 万元和 87,256.44 万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规定,业绩承诺方需要对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拟购买资产进行业绩承诺。本次交易中,环境科技(母公司)、中节能鹤岗、中节能平山、中节能怀来均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因此,双方确认在确定上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对应的合并报表范围时,将剔除环境科技(母公司)、中节能鹤岗、中节能平山、中节能怀来;业绩承诺资产本次交易中的总作价为 1,052,425.98 万元;在业绩承诺期,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本协议对环境科技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数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时,也应剔除上述主体。 业绩承诺资产在业绩承诺期任一年度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当年承诺净利润数时,则中国环保须对中环装备进行补偿;如业绩承诺资产在业绩承诺期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数达到当年承诺净利润数的,则实际净利润数可累计至下一年度合计计算,但三年累计承诺净利润合计不低于 239,129.63 万元。 若业绩承诺资产在承诺年度实际净利润未达到当年度承诺净利润的,中国环保应向中环装备进行股份补偿。中国环保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中环装备购买标的股权的整体交易对价]-以前年度已补偿金额(如有)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当年补偿金额÷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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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包括报告期内对外转让的下属公司)共有 6 项行政处罚,涉及税务、环保、海关、国土资源等方面,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九。 根据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税务、环保、海关、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出具的专项证明,发行人已经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纳了相应罚款,上述被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21 年年报、2022 年一季报、发行人及下属主要公司的工商管理、税务等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境外法律意见》,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九中列示的处罚外,发行人及其主要下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事项。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高纪凡及其一致行动人、兴银成长、宏禹投资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其他司法机关的网站进 行查询与检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上述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高纪凡的声明,经本所律师通过与高纪凡面谈,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其他司法机关的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等方式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高纪凡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对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完成后,经上交所审核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于上交所上市交易。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二〇二二年 月 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2022年7月25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上交所于2022年8月9日向发行人、华泰联合下发了《关于天合光能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 (再融资)〔2022〕192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现根据《审核问询函》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对《审核问询函》中问询的有关事项及发行人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以下称为“补充核查期间”)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补充核查期间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简称,具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系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报告期末系指2022年6月30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 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周年大會(採納本章程細則的年度除外),並須於上屆股東周年大會日期後的 15 個月,或採納本章程細則日期後的 18 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時間)內舉行。召開股東周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周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

  •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 附件 3 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

  • 永續指標 道路開闢供公共使用,透過開闢可增加民眾通行進而帶動地方繁榮與促進經濟發展,為落實環境永續發展之目標,本案道路施工工法採順應地形、地勢以降低環境衝擊,確保地方永續發展。

  • 信用记录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 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 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 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 xx.xxx.xx) 及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 查询结果为准, 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 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7 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响应)。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 投标( 报价) 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8

  • 产品成立 (一)认购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募集资金累计金额不低于【1】亿元时,产品成立。当募集资金累计金额低于【1】亿元时,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不成立本理财产品。

  •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 发行数量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发行股份数量

  • (適正管理 第4条 乙は,この契約を履行するに当たって知り得た個人情報の漏えい,滅失及びき損の防止その他の個人情報の適切な管理のために必要な措置を講じ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利用及び提供の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