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沿革 样本条款

股权沿革. (1) 设立 2007 年 2 月 28 日,北京科莱利取得了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核发的(京朝)企 名预核(内)字[2007]第 12467429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007 年 7 月 12 日,北京科莱利召开股东会议,会议选举郁家清为公司执行董事。 2007 年 7 月 12 日,北京真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中京真诚验字 [2007]1891 号《验资报告》,确认北京科莱利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 民币 200 万元整,其中,迪森股份出资 102 万元,占注册资本 51%;张超出资 98 万元,占注册资本 49%。 2007 年 7 月 27 日,北京科莱利的全体股东迪森股份和张超签署了《北京科莱利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2007 年 8 月 2 日,北京科莱利取得了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11010501039021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 105 号 1 号楼 1103 室,法定代表人为郁家清,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迪森股份 102 51 张超 98 49 合计 200 100 务;经济贸易咨询;销售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北京科莱利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根据北京科莱利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北京科莱利设立后未发生过股权变动的情况。 (2) 注销 2008 年 11 月 3 日,北京科莱利召开股东会,作出了关于同意注销公司并成立清算小组的决议。 2009 年 1 月 8 日,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出具了京地税(朝)销字(2009) 第 00089 号《注销税务登记证明》,证明北京科莱利已办结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009 年 3 月 1 日,清算小组作出了《注销清算及确认报告》。 2009 年 4 月 13 日,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出具了京工商朝注册企许字(2009) 0162042 号《准予注销登记(备案)通知书》,准予北京科莱利注销。 2009 年 4 月 24 日,北京市朝阳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出具了《组织机构代码 证书注销证明》,注销代码号为 665621899 号。 2009 年 6 月 4 日,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出具了朝国通[2009]13697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北京科莱利的注销申请。 至此,北京科莱利完成了全部注销手续。
股权沿革. (1) 设立 2009 年 10 月 22 日,迪森股份、广州清风和华夏瑞远三方签订了《关于成立新 公司合作协议》,约定迪森股份以货币出资 50 万元,广州清风以货币出资 30 万元, 华夏瑞远以货币出资 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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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第 8.6 代氧化物半导体新型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任成、莫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如需变更,甲方授权丙方可指定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查询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含有身份证明信息的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邮件抄送或传真至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上述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10、 在本协议履行期内获得的任意一方的商业秘密对甲方、乙方、丙方皆应谨慎地进行披露和接受。获取对方商业秘密的一方应采取有效的方式保护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未经授权使用、传播或公开商业秘密。 11、 除本协议有特殊约定的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2、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方、乙方、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甲方、乙方、丙方同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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