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的聲明. 中國公司須確保其所有上市文件及股票載有下列規定的聲明,並指示及安排公司各股份過戶登記處不要以任何特定持有人的名義登記公司任何股份的認購、購買或轉讓,除非及直至該持有人向股份過戶登記處交付有關該等股份的已署名表格,而該表格附有有關聲明,表明該等股份收購人:
(i) 與公司及各股東同意,且公司與各股東亦同意遵守並符合中國公司法、《特別規定》及組織章程;
(ii) 與公司、各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人員同意,且公司(代表其本身及各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人員)與各股東同意按照組織章程將所有因組織章程或其他涉及公司事務的法律或行政法規引起的所有分歧及申索提交仲裁。提交仲裁將視為授權仲裁庭進行公開聆訊,並公布仲裁裁決。該仲裁將是最終的且具決定性;
(iii) 與公司及各股東同意,股份可由其持有人自由轉讓;及
(iv) 授權公司代其與各董事及高級人員簽訂合約,據此該等董事及高級人員承諾遵守並符合組織章程中規定的其對股東承擔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