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 样本条款
股東大會. 在公司法的規限下,本公司須於每個財政年度(召開法定會議的財政年度除外) 舉行一次股東週年大會,有關股東週年大會須於本公司財政年度結束後六 (6) 個月內舉行,除非較長期間並無違反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或經由指定證券交易所特別批准(如有)。
股東大會. 13.1 除本公司採納本細則的年度外,本公司應每年召開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舉行日期與上屆股東週年大會相隔時間不可超過15個月,或不可超過採納本細則日期後18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授權的更長期間)。股東週年大會須於其召集通知上具體說明有關情況,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
13.2 股東週年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應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13.3 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由任何一名或多名持有股東聯合書面請求而召開,該等股東於存放請求書當日,須持有佔本公司實繳股本不少於十分之一併附帶權利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每股一票)的股份。該書面請求須存放於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當中須列明大會的主要事項及添加至大會的會議議程的決議案並由請求人簽署。倘董事會在請求書存放日期起計21日內未有妥為安排召開將於其後21日內召開的會議,則請求人本身或持有請求人半數以上投票權的任何請求人可以盡可能接近董事會可能召開會議相同的方式召開會議,惟如此召開的任何會議不得於存放有關請求書之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且請求人因董事會未有妥為召開會議而招致的所有合理費用,須由本公司償還請求人。
13.4 若董事會希望為本公司特定股東大會或者所有股東大會的召開提供便利,可通過通訊設備出席及參與任何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在不限制上述一般性的前提下,董事可以釐定任何股東大會以虛擬會議方式舉行。
13.5 召開股東週年大會須至少提前21日發出書面通知,召開任何股東特別大會則須至少提前14日發出書面通知。上市規則的要求所規限,有關通知應不包括送達或視作送達通知的當日,也不包括發出當日,並應列明會議時間、地點、會議議程以及須於有關會議上審議的決議詳情及該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應如此具體說明該大會,而召開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知應表明其提呈決議作為特別決議案的意願。使用通訊設備進行的任何股東大會(包括虛擬會議)通告(包括根據第13.12條的延遲或重新召開大會)須披露將使用的通訊設備,包括就出席及參與相關大會(包括出席及投票表決)而言希望使用相關通訊設備的任何股東或其他大會參與者須遵循的程序。每次股東大會的通知應交予核數師及所有股東(根據本細則的條款或根據其所持股份的發行條款而無權從本公司收到有關通知的股東除外)。
13.6 儘管召開本公司會議的通知期間短於細則第13.5條訂明的期間,其在下列情況下仍被視為正式召開:
(a) 倘為經所有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或其委任代表同意而召開的股東週年大會; 及
(b) 倘為經有權出席會議並於會上投票而合共持有佔全體股東於該大會的總投票權股份面值最少95%的大多數股東同意而召開的任何其他會議。
13.7 應在本公司每個股東大會通知的合理顯眼位置上列出聲明,說明凡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有權委任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而該授權代表毋須為股東。
13.8 如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接收大會通知的人士發出任何大會通知,或該人士並未收到任何大會通知,均不使於該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或進行的任何程序失效。
13.9 在委任受委代表文件連同通知一併發出的情況下,如因意外遺漏而沒有向任何有權接收有關會議通知的人士發出有關委任受委代表文件,或任何有權接收有關會議通知的人士未有收到有關委任受委代表文件,均不使在任何該等會議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或任何議事程序失效。
13.10 倘於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但於大會舉行前,或於股東大會休會後但於續會舉行前(不論是否須發出續會通知),董事會基於任何理由全權酌情認為,在股東大會通知指定日期或時間或地點舉行該股東大會並不可行或不合理,則可根據細則第13.12條將大會變更或押後至另一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
13.11 董事會亦有權在召開股東大會的每一份通知中規定,倘股東大會當日任何時間發出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發出於相關會議地點的同等警告),會議須根據細則第13.12條押後至較遲日期重新召開,而毋須另行通知(除非有關警告在董事會可能於相關通知中指明的股東大會前最短期間內被撤銷)。
13.12 倘股東大會根據細則第13.10條或細則第13.11條押後:
(a) 本公司須盡力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於本公司網站發出及於聯交所網站發佈有關押後通知(須遵從上市規則知會股東該股東大會押後的原因)(惟倘根據細則第13.11條押後,未能發出或發佈該通知不會影響該會議的自動押後);
(b) 董事會須釐定重新召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就重新召開大會透過細則第35.1條指明的方式之一發出最少七個完整日的通知,且有關通知須列明將重新召開押後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代表委任書在重新召開大會上被視作有效的提交日期及時間(惟就原會議提交的任何受委代表委任書在重新召開大會上仍繼續有效,除非經撤銷或已被替換為新受委代表委任書); 及
(c) 倘擬於重新召開之大會上處理之事務與提呈本公司股東原會議之通告列載者相同,則毋須通知在重新召開大會上處理之事務,亦毋須再次傳閱任何隨附文件。倘擬於重新召開大會上處理任何新事務,重新召開大會的會議通知須符合細則第13.5條的規定。
股東大會. 除了本公司採納此等細則當年以外,本公司應每年在董事會決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股東週年大會( 惟必須在上屆股東週年大會後十五(15)個月內或不遲於採納此等細則之日後十八(18)個月,除非較長的期間並不違反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如有))。
股東大會. 本公司在每一年除舉行其他會議外,還應召開一次股東大會作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在召開大會的通告中指明該大會為股東週年大會;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舉行日期不得遲於上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後十五個月。股東週年大會須於有關地區或董事會可能決定的其他地方並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
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職權。
股東大會. 除本公司採納本章程細則的年度外,在有關期間內的任何時候,本公司在每年除舉行任何其他會議外,還應召開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並須在召開大會的通告中指明召開股東週年大會;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舉行日期與上屆股東週年大會相隔時間不可超過十五個月(或香港聯交所授權的更長期間)。股東週年大會須於有關地區或由董事會決定的其他地方舉行,時間及地點由董事會決定。股東大會或任何類別股東大會可透過容許所有參與大會的人士彼此互相同步及即時溝通的形式舉行,例如電話、電子及或其他通訊設施,而參與該大會即構成出席該大會。
股東大會. 18.1 在遵守上市規則的情況下,本公司須於每個財政年度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須在召開大會的通告中指明其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按董事指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
18.2 股東週年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須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18.3 董事可召開股東大會,且須應股東請求立即安排召開本公司股東特別大會。
18.4 股東請求為一名或多名股東提交的請求,而該等股東在提交請求當日持有於該日附帶權利可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的已發行股份不少於10%的投票權 (按每股一票基準)。
18.5 股東請求必須說明將列入會議議程的目的及決議案,並必須由請求人簽署並存放在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擁有該主要辦事處)註冊辦事處,並可由多份格式相似並分別由一位或多位請求人簽署的文件組成。
18.6 倘於提交股東請求之日並無董事,或倘董事未於提交股東請求之日起21日內妥為召開須於其後21 日內舉行之會議,請求人自身或其中(持有全部請求人所持全部投票權的一半以上)的任何人士可以自行召開股東大會,但採取前述方式召開的會議不得晚於上述21日期限屆滿後三個月舉行。
18.7 由請求人召開的上述股東大會應按盡可能接近於董事召開股東大會所採取的相同的方式召開。
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議事程序
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本行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股東大會. 年度股東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稱為臨時股東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