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 样本条款

股東大會. 本公司在每一年除舉行其他會議外,還應召開一次股東大會作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在召開大會的通告中指明該大會為股東週年大會;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舉行日期不得遲於上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後十五個月。股東週年大會須於有關地區或董事會可能決定的其他地方並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
股東大會. 在公司法的規限下,本公司須於每個財政年度(召開法定會議的財政年度除外) 舉行一次股東週年大會,有關股東週年大會須於本公司財政年度結束後六 (6) 個月內舉行,除非較長期間並無違反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或經由指定證券交易所特別批准(如有)。
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職權。
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採納細則的年度除外),並須於上屆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後的十五個月,或採納細則日期後的十八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時間)內舉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 12.2 除股東週年大會外,所有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12.3 董事會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應一名或以上股東的書面要求而召開,該等股東於送達要求之日須共同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附帶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權繳足股本的股份。書面要求須送達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的商議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倘董事會於送達要求之日起計二十一日內並無按既定程序於未來二十一日內召開大會,則請求人自身或代表彼等所持全部投票權 50%以上的任何請求人可按盡量接近董事會召開大會的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惟按上述方式召開的任何大會不得於送達有關 要求之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且本公司須向請求人償付因應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而致使彼等須召開大會所合理產生的所有開支。 12.4 股東週年大會須發出不少於二十一日的書面通告,而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以不少於十四日的書面通告召開。根據上市規則規定,通知期不包括遞交之日或視作遞交之日及所通知之日,而通告須列明會議時間、地點及議程、將於會議中考慮的決議案詳情及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須指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而召開會議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告須指明擬提呈一項特別決議案。股東大會通告須發予本公司核數師及所有股東 (惟按照細則或所持有股份的發行條款規定無權獲得該等通告者除外)。 12.5 儘管本公司會議的開會通知期可能較細則第 12.4 條所規定者為短,在獲得下列人士同意的情況下,有關會議仍視作已正式召開: (a) 如為股東週年大會,全體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或彼等的委任代表;及 (b) 如為任何其他會議,大多數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合共持有的股份以面值計不少於具有該項權利的股份之 95%)。 12.6 本公司的每份股東大會通告均須在合理顯眼位置載列一項陳述,表明有權出席並於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任一名受委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且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 12.7 倘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大會通告之人士寄發有關通告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通告,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 12.8 倘大會通告附有委任代表文件,但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通告之人士寄發委任代表文件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委任代表文件,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 12.9 於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但於大會舉行前,或於股東大會休會後但於續會舉行前(不論是否必須發出續會通知),倘董事會認為於召開會議的通告中列明的舉行股東大會的日期或時 間及地點因任何原因屬不切實際或不合理時,董事會擁有絕對酌情權根據細則第 12.11 條更改或將大會押後至另一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 12.10 董事會亦有權於各召開股東大會的通告中列明倘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於相關會議地點相當於上述的警告訊號)於股東大會之日任何時間生效時(除非該警告已於股東大會舉行前至少某段最低限度的時間內(董事會可於相關通告中指明該段時間)取消),根據細則第 12.11 條,大會應押後舉行而毋須進一步通知,並於稍後日期重新召開。倘股東大會根據此細則押後舉行,本公司應盡快安排有關該押後之通告放置於本公司網頁及聯交所網頁(惟不放置或刊登有關通告並不會影響該大會之自動延期)。 12.11 倘股東大會根據細則第 12.9 條或細則第 12.10 條押後舉行: (a) 董事會應確定重新召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應按細則第 30.1 條指明的其中一個方法就重新召開大會給予至少七整天的通知;該通知應列明將重新召開押後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遞交代理人委託書的日期及時間以使其於該重新召開的大會上有效(除非已遞交的任何代理人委託書被新的代理人委託書撤銷或取代,任何已就原有大會遞交的代理人委託書仍屬有效);及 (b) 倘擬於重新召開之大會上處理之事項與已分發予本公司股東的原有大會通告上所載之擬處理事項相同,則毋須就該等擬處理事項發出任何通知,亦毋須重新分發任何隨附文件。
股東大會. 除召開法定會議之年度外,本公司每年均須舉行一次股東週年大會,時間 (與舉行上屆股東週年大會相距不得超過十五(15)個月,惟倘較長之期間並不違反指定證券交易所之規則(如有)則作別論)及地點可由董事會決定。
股東大會. 除本公司採納本章程細則的年度外,在有關期間內的任何時候,本公司在每年除舉行任何其他會議外,還應召開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並須在召開大會的通告中指明召開股東週年大會;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舉行日期與上屆股東週年大會相隔時間不可超過十五個月(或香港聯交所授權的更長期間)。股東週年大會須於有關地區或由董事會決定的其他地方舉行,時間及地點由董事會決定。股東大會或任何類別股東大會可透過容許所有參與大會的人士彼此互相同步及即時溝通的形式舉行,例如電話、電子及或其他通訊設施,而參與該大會即構成出席該大會。
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於每個財政年度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周年大會,且須於本公司財政年度結束後六(6)個月內舉行股東周年大會。 12.2 股東周年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應稱為股東特別大會。所有股東大會(包括股東周年大會、任何續會或延會)可以實體會議的形式於世界任何地方的一個或多個地點(如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13.4A 條所規定)舉行,亦可經董事會全權酌情決定以混合會議或電子會議的形式舉行。 12.3 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經由一名或以上股東(包括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向本公司的香港主要辦事處提交書面要求(倘本公司不再設有主要辦事處,則提交至註冊辦事處)召開,書面要求中須列明該大會的議題,並由請求人簽署,條件是該等請求人於存放請求書之日須持有本公司股本中不少於十分之一的股東大會投票權(按一股一票基準),該股東亦可在會議議程中增加決議。如果董事會並未於存放請求書之日起 21 日內正式召開一個將於額外的 21 天內舉行的會議,請求人本身或他們當中任何超過一半總投票權的人士,可以同樣的方式(盡可能接近董事會可召開會議的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條件是如此召開的任何會議不得在存放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舉行,以及所有因董事會未能履行要求而對請求人造成的合理費用應當由本公司向請求人作出賠償。
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議事程序
股東大會. 除年度股東大會外的所有股東大會均稱為臨時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 舉行股東 週年大會 的時間 附錄11 B部分 第3(3)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