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付比例. 指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应由被保险人比例承担的部分,自付额为根据约定的自付比例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金额。
自付比例. 各医疗保险计划中各项保险责任的自付比例、额外自付比例于附表一中载明。 若被保险人选择在我们规定的《特定医院/诊所名单》(以下简称名单)所列医院、诊所就诊的,需按照额外自付比例支付额外自付额。若同时存在自付比例和额外自付比例,则被保险人共需自行支付的比例为:自付比例+额外自付比例。 我们将提供查询网址和查询电话,被保险人可网上查询或致电询问名单中的医院、诊所的信息。 我们保留对名单进行调整的权利,如果我们对名单进行调整,我们将及时通知,请您或被保险人注意上网查阅最新的名单。 2.5 等待期 从本合同签发日起 30 天内发病或因该疾病发生相关就诊,在保障期间及以后的续保保障期间内,我们不对该疾病的治疗、复发或其并发症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这 3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无等待期。
自付比例. 本合同中被保险人的自付比例,将在被保险人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被保险人必须自行承担按照约定保障项目所产生的自付比例对应的费用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