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北京易車互動廣告有限公司(「北京易車互動」)的汽車租賃協議 样本条款

與北京易車互動廣告有限公司(「北京易車互動」)的汽車租賃協議. 2017 年8 月30 日,上海易鑫與北京易車互動(易車的聯繫人)訂立汽車租賃框架協議 (「汽車租賃框架協議」),北京易車互動(及╱或其聯屬人士)有償自上海易鑫租賃汽車。汽車租賃框架協議的期限為自協議日期起計三年。 根據汽車租賃框架協議,上海易鑫與北京易車互動將按項目逐一協定各租賃合約。上述我們應收北京易車互動的費用乃經公平討論並參照租賃規格相當、數目及租期相近之汽車的市價釐定。 我們與北京易車互動訂立獨立協議,該等協議須遵守汽車租賃框架協議的條款。該等獨立協議為標準汽車租賃協議,類型與我們與個人消費者所訂立者相同。下表概述汽車租賃框架協議的年度上限。2017年上半年,北京易車互動就2017年6月28日至6月30日租賃汽車而向我們付款。 (i) 北京易車互動表示未來三個財政年度所需汽車數目; (ii) 日後北京易車互動的業務將持續增長,意味彼等對我們汽車的需求增加; (iii) 我們通常就規格相當且租期相同的汽車自獨立第三方客戶收取的平均費用; (iv) 預期日後租賃我們車輛的需求持續增加; 及 (v) 預期日後我們有能力滿足租賃車輛的需求。我們通常為北京易車互動的特定市場項目批量訂購汽車。由於消費者愈發倚賴線上來源尋找汽車信息,故北京易車互動計劃租賃更多汽車以收集信息。因此,自2017年6月底以來,北京易車互動不斷增加對我們的批量訂單規模,我們預期日後該趨勢將會持續。截至2017年9月30日,根據汽車租賃框架協議就兩個市場項目的汽車租賃我們從北京易車互動賺取的總收入約為人民幣5,700,000元。 過往金額(人民幣元) 年度上限(人民幣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6月30日止六個月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140,346(1) 15,000,000 18,000,000 21,600,000 (1) 我們於2017年6月底開始出租車輛予北京易車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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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託期間 契約締結日から令和 7 年 3 月 31 日(月)まで

  • 合同的履行 2.1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2.2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10%。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也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传备案。

  • 委託業務 委託業務の名称及び内容は、次のとおりとする。

  • 再委託 再委託は原則禁止となります。ただし、業務仕様書に特別の定めがあるとき または発注者の承諾を得たときは、本件業務全体に大きな影響を及ぼさない補助的な業務に限り再委託は可能です。

  • 再委託費 ○○○業務 00,000,000 xxx,xxx,xxx 株式会社○○○ xxx,xxx,xxx

  • 委託料 委託料は、金 円(うち取引に係る消費税及び地方消費税の額 金 円)とする。

  • 包装标志 6.1 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相邻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a) 合同号: ; (b) 收货单位: ; (c) 出厂或装箱日期: ; (d) 目的地: ; (e)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 (f) 毛重/净重: kg; (g)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或 cm 计): 。 6.2 如果每件包装箱重量在 2 号(t)或 2 吨(t)以上,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请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 再委託の禁止 実施機関は、この契約による業務を行うための個人情報の処理は、自ら行うものとし、第三者にその処理を提供してはならない。ただし、実施機関が、健診・保健指導機関に関する「運営についての重要事項に関する規程の概要」において血液検査等の実施を委託することを予め明示しており、その明示している内容の範囲において業務の一部を委託する場合には、この限りではな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