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集装箱交付的特别条件. 3.4.1 在卸货港免费使用的期间及超期使用的费用支付应依照用于货运代理/集装箱所有人的规则或目的地的惯例进行。
3.4.2 如果集装箱在买方或买方的交易对方占有期间遭受损害,则买方应当迅速通知卖方相关事宜,并且在卖方提出赔偿请求之后 30(三十)日内就卖方有文件证明的全部修理费用向卖方支付,包括但不限于由于运送集装箱至修理场所及检查者提供服务而产生的支出。如果集装箱的所有人(或货运代理,如有)确认因发生的损害而导致集装箱修理是不可能或不合理的,则该集装箱被视为全损。在这种情形下,买方应当赔偿卖方相应尺寸和类型的集装箱价值的金额,但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少于集装箱所有人确定的该集装箱成本。
3.4.3 对买方在占有期间造成集装箱损害的评估,应当由卖方、或卖方选任的专家、或集装箱所有人、或集装箱所有人选任的专家进行。有关专家费用由卖方或集装箱所有人承担。专家应根据评估结果准备一份报告,集装箱所有人应根据该报告决定集装箱修理的可行性。专家费用应由买方全额支付给卖方。
3.4.4 买方应当根据卖方的书面说明在运输完成后尽快返还集装箱,但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在目的地的惯例 规定的免费使用期间内返还。集装箱应当卸下所有的货品以及为隔离货物而使用的材料。
3.4.5 如果买方未能在免费使用期间将空装和清洁的集装箱返还给运送者(或货运代理),则该集装箱被视为全损。在这种情形下,买方应当赔偿卖方相应尺寸和类型的集装箱价值的金额,但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少于集装箱所有人确定的该集装箱成本。
3.4.6 如果买方未能在免费使用期间内返还集装箱,则卖方有权自行决定:
(1) 请求赔偿全损集装箱的成本;或
(2) 延长返还时间并对超过免费使用期间的时间收取人 35 美元(按照开票日期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天的使用费;或可能适用于货运代理/集装箱所有人、或目的地惯例的更大数额。如果集装箱全损或被推定为全损(见第 3.4 条规定),则对超出免费使用期限使用集装箱的收费应计算至买方支付全损集装箱费用的日期。
3.4.7 买方应当向卖方提交关于提单详情的所有书面说明,包括收货人、收货人之授权人的联系信息及地址、交付必需的且由卖方合理要求的其他信息(副本的数量、地址等),以及运输地、目的地和/或卖方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如果买方未能提供本条款要求的说明和/或信息,卖方有权自行出具有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