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保证金. 2.4.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谈判保证金格式递交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供应商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谈判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响应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谈判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或联合体其他成员递交,并应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
谈判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谈判保证金。
谈判保证金. 10.1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谈判邀请书》标明的采购中心帐户名称,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前,足额提交谈判保证金。保证金应当以转账支票、银行汇票(必须同时提交第 2、3 联)、银行本票或银行保函方式单独提交(均为原件),并经过项目负责人当场确认后参加报价。转账支票(票面写明收款方名称,出票人账号、付款行名称并加盖出票方财务印鉴)有效期为自开标当日起不少于 10 天,其他票据有效时限为自开标当日起不少于 25 天(遇到国家法定 3 天假日的,在假期结束后 3 日内开标的,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不少于 18 天)。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报价无效。 招标人特别声明:供应商在提交保证金时,必须注明投标供应商名称,未注明的或以个人名义提交的,视为未按要求提交保证金。供应商以现金、现金支票、银行转入、汇入(存入)、实时通等方式提交的谈判保证金,视为未按要求提交保证金。
10.2 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谈判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联合体任何一方提交的谈判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0.3 谈判保证金是响应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响应文件予以拒绝。
10.4 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0.5 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按规定签署合同,并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0.6 谈判保证金将一律由项目负责人退还。
10.7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谈判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文件;
(2) 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3) 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在招、投标过程中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
(5) 谈判文件规定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谈判保证金. 20.1 按照《谈判项目需求》要求执行。
20.2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谈判保证金. 13.1 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谈判保证金. 11.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的要求交纳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文件的一部分。
谈判保证金. 15.1 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5.2 任何未按第 15.1 要求提交可接受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15.3 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
15.4 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
15.5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1) 供应商在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文件;
(2) 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签订合同;
(3) 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缴付成交服务费;
(4) 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5) 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和文件意图骗取成交。
谈判保证金. 3.7.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以联合体形式递交响应文件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7.2 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7.1项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3.7.3 供应商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按谈判文件的要求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谈判保证金,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谈判保证金将被拒绝。
3.7.4 供应商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参与谈判项目的编号及用途,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响应文件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7.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非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或者转为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
3.7.6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谈判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谈判文件规定应由成交供应商缴纳代理服务费而成交供应商未缴纳的;
(6) 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谈判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谈判保证金。
2.5 资格审查资料
2.6 备选响应方案
谈判保证金. 15.1 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5.2 任何未按“供应商须知”第15.1条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
15.3 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5.4 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