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验收. 2017 年 6 月 6 日,赤峰市发改委针对红土井子风电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报告》出具“准予验收通过”的意见。
节能验收. 对 60MW 项目而言,洁源黄骅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提交项目核准申请及附属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60MW 项目)》。60MW 项目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获得沧州市发改委核准,节能登记表同时获得批准并加盖节能审查专用章。根据当时有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6 号,2017 年 1 月 1 日废止),节能审查机关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形成节能审查意见,适用节能登记表的项目不涉及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因此 60MW 项目不涉及节能审查意见。 对 40MW 项目而言,根据洁源黄骅出具的《关于洁源黄骅旧城风电场项目相关事项的说明》,洁源黄骅于 2017 年 2 月 22 日提交项目核准申请及附属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40MW 项目)》。根据当时沧州市发改委主管部门办事人员的口头说明,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6 年 11 月 27 日 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4 号, 2017 年 1 月 1 日生效)以及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7 年 1 月 4 日颁布的 《关于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等最新规定, 40MW 项目已无需进行节能审查登记或备案。因此,办事人员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40MW 项目)》从 40MW 项目核准申报材料中剔除。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均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根据前述规定,项目竣工时节能验收的前提是项目核准时获得了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60MW 项目核准时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节能登记,不涉及主管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40MW 项目进行项目核准申请时,因相关法规调整,40WM 已由主管部门认定为符合不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类型,更不涉及节能审查意见。因此,在不涉及主管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前提下,洁源黄骅风电场项目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过程中,不涉及针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的情况。
节能验收. (1) 乙方完成项目施工和系统调试运行合格后,可向甲方申请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