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验收 样本条款

节能验收. 2017 年 6 月 6 日,赤峰市发改委针对红土井子风电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报告》出具“准予验收通过”的意见。
节能验收. 对 60MW 项目而言,洁源黄骅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提交项目核准申请及附属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60MW 项目)》。60MW 项目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获得沧州市发改委核准,节能登记表同时获得批准并加盖节能审查专用章。根据当时有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6 号,2017 年 1 月 1 日废止),节能审查机关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形成节能审查意见,适用节能登记表的项目不涉及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因此 60MW 项目不涉及节能审查意见。 对 40MW 项目而言,根据洁源黄骅出具的《关于洁源黄骅旧城风电场项目相关事项的说明》,洁源黄骅于 2017 年 2 月 22 日提交项目核准申请及附属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40MW 项目)》。根据当时沧州市发改委主管部门办事人员的口头说明,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6 年 11 月 27 日 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4 号, 2017 年 1 月 1 日生效)以及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7 年 1 月 4 日颁布的 《关于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等最新规定, 40MW 项目已无需进行节能审查登记或备案。因此,办事人员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40MW 项目)》从 40MW 项目核准申报材料中剔除。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均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根据前述规定,项目竣工时节能验收的前提是项目核准时获得了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60MW 项目核准时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节能登记,不涉及主管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40MW 项目进行项目核准申请时,因相关法规调整,40WM 已由主管部门认定为符合不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类型,更不涉及节能审查意见。因此,在不涉及主管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前提下,洁源黄骅风电场项目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过程中,不涉及针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的情况。
节能验收. (1) 乙方完成项目施工和系统调试运行合格后,可向甲方申请竣工验收; (2) 甲方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竣工验收应符合合同书、节能改造方案及相关标准要求; (3) 若验收合格,则甲乙双方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五);若验收不合格,甲方应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整改要求,乙方应立即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4) 甲方在收到书面竣工验收申请之日后的 工作日内未组织验收,或甲 方未在验收后的 工作日内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甲方未在验收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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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付和验收 1、 交货时间: 地点: 。 2、 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 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 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同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货物验收单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 政府代理机构组织的验收项目,其验收时间以该项目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收时间为准,验收结果以该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暂缓资金结算,待违约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 6、 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 日内及时予以解决。

  • 安装与验收 安装调试(如有):乙方负责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货物的安装调试。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规,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保证人员安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 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计违约金。

  • 质量验收 (1) 进行数量验收的同时,采购人按要求进行尺寸和外观质量验收,尺寸和外观质量符合要求方可卸车,否则不得卸车。 (2) 外观质量符合要求的,采购人及时按规定取样送本项目所在地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或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合格视为最终合格。如采购人、本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督单位提出异议,参照有关标准规范,结合现场情况解决,供应商必须满足上述三方的有关质量的意见。 (3) 经双方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开具签收单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4) 抽检未发现不合格产品不代表供应商供应产品全部合格,如因供应商产品问题造成采购人供货期、质量、劳务等损失,全部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 (5) 外观及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供应商应在接采购人通知后 24 小时内清理出项目现场,并承担本次的检测费用,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6) 其他:现场现货检验,采购人如有异议 3 日内提出,供应商 24 小时内负责处理。

  • 货物交付和验收 时间按合同签订(或生效)后多少日(或工作日)或直接填X年X月X日前交货。

  • 调试和验收 13.1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 13.2 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13.3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 13.4 对技术复杂的货物,甲方可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13.5 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

  • 交货和验收 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或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交付货物,交货地点由甲方指定。因交货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 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货物、数量、质量和规格要求。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使用说明书、原厂保修卡等附随资料和附随配件、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4、 甲方应当在到货后的 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需要乙方对货物或系统进行安装调试的,甲方应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的 个工作日内进行质量验收。

  • 检验和验收 2.15.1 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 2.15.2 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2.15.3 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 用条款。

  • 五、安装与验收 1、 安装调试(如有):乙方负责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货物的安装调试。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规,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保证人员安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 验收标准:详见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项目协议书约定的验收标准或质量要求; 3、 到货验收: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 个工作日内进行到货验收。甲方仅对产品的数量和外观进行检验,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所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4、 最终验收(如有):安装调测完毕后,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最终验收,验收结果以甲方签署的验收证明为准。

  •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