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荧光系统 样本条款

荧光系统. 1、 反射荧光照明装置:≥8孔位编码型的荧光激发块转盘,可同时安装8孔位荧光滤色片组,带手动光闸,荧光光源功率≥100瓦。 2、 荧光激发块:紫外激发宽带荧光激发块;蓝色激发宽带带通荧光激发块;绿色激发宽带带通荧光激发块各一组。
荧光系统. 2.3.1 五色滤光片同时检测 5 色荧光,实现 5 重目标基因定量、SNPs 基因型分型等研究;能同时检测并区分 VIC 荧光和 TAMRA 荧光,以用于基因拷贝数 (CNV)检测 2.3.2 软件支持 Rox 荧光校正去除移液误差
荧光系统. 9.1 调制频率:1 Hz-230 kHz
荧光系统. 3.2.1 同品牌高亮度 LED 荧光激发光源。可瞬间开启或关闭,无须预热或冷却。配三色 LED 荧光光源,每个 LED 荧光可通过显微镜机身的光强调节按钮独立调节,并可利用编码功能记忆对应物镜和激发块位置的激发光强度值。 *
荧光系统. 3.2.1 LED 荧光照明光源,可同时应用于复式与立体显微镜 。 3.2.2 机身集成透射光反射光电动光闸,一键切换荧光及透射光观察方式,切换到荧光时,透射光光闸自动关闭。 3.2.3 荧光滤色镜套:红蓝绿单三组滤色块 紫外激发波长 365nm,分色 395nm,发射波长 445/50nm 蓝光激发波带宽 475/40,分色 500nm,发射波长 530/50nm 绿光激发波带宽 546/12nm,分色 560nm,发射波长 575-640nm 3.2.4 编码型荧光激发块转盘:≥6 孔,复消色差荧光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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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 一般競争入札 入札参加者の資格の公示)

  • 管理方式 发行人指定财务部门负责专项偿债账户及其资金的归集、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本期债券本息的偿付工作。发行人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财务部门在本期债券兑付日所在年度的财务预算中落实本期债券本息的兑付资金,确保本期债券本息如期偿付。

  • 保密原则 25.1 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5.2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 检查和审计 22.1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对乙方投标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22.2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或者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应允许甲方检查乙方与实施本合同有关的账户和记录,并由甲方指定的审计人员对其进行审计。

  • 入 札 書 令和 年 月 日 支出負担行為担当官 原子力規制委員会原子力規制庁長官官房参事官 殿 所 在 地商 号 又 は 名 称代表者役職・氏名 下記のとおり入札します。

  •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 入 札 公 告 次のとおり一般競争入札に付します。本件は、競争参加資格確認のための証明書等(以下、「証明書等」という。)の提出、入札及び契約を電子調達システム(GEPS)で行う対象案件です。

  •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7.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