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7.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 有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者。
2. 有採購法第五十九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4. 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5.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6.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一)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2.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4.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6.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7.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8.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9.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0.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1.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機關書面通知之次日起 10 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正者。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2.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3.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4.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5. 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6.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7.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三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者。
8. 違反法令或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 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2.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1) 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2) 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3)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4) 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5)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6)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3. 機關以逕行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 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下列之行為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1)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或因而致 人於死;
(2)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
(3)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4)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或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
(5)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或因而致人於死;
(6)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迫,或因而致人於死。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7.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除得通知乙方暫停執行並停止支付相關本契約價金/服務費用外,並得不經定期催告逕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於本契約解除後,就已撥付給乙方之本契約價金/服務費用,除經甲方書面同意就該契約價金/服務費用之全部或一部得不予返還予甲方外,乙方應於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返還甲方,甲方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停止執行本契約,或乙方遲誤工作,致其進度落後逾預定進度 20%以上,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仍不改善、未改善或改善未符預定進度者。
2. 執行內容與乙方依本契約所定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或其他雙方所同意之計畫或約定不符,且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仍不改善、未改善或改善仍不符合通知者。
3.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之專案管理廠商。
4.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5.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中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6. 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7. 違反不得轉包及分包之規定者。
8.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9.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