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後再違反者,連續處罰之. 第 10 條第 4 項、第 17 條、 第 18 條 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命該公職人員迴避。 1. 處新臺幣 150 萬元以上 750 萬元以下罰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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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後再違反者,連續處罰之. 第 10 條第 4 項、第 17 條、 第 條、第 18 條 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命該公職人員迴避。 1. 處新臺幣 150 萬元以上 750 萬元以下罰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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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後再違反者,連續處罰之. 第 10 條第 4 項、第 17 條、 第 18 條 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命該公職人員迴避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命該公職人員迴 避。 1. 處新臺幣 150 萬元以上 750 萬元以下罰鍰萬元 以下罰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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