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样本条款

行 政 处 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受到 4 次行政处罚(其中 2 项海关行政处罚、1 项公安行政处罚、1 项税务行政处罚)。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金杜认为,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处罚依据未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罚款数额较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存在因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以罚款的情形,因此,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检索查询,除前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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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受注者について破産手続開始の決定があった場合において,破産法(平成 16 年法律第 75 号)の規定により選任された破産管財人 二 受注者について更生手続開始の決定があった場合において、会社更生法(平成 14 年法律第 154 号)の規定により選任された管財人 三 受注者について再生手続開始の決定があった場合において、民事再生法(平成 11 年法律第 225 号)の規定により選任された再生債務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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