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经营特点 样本条款

行业经营特点. 国内消费品零售行业以连锁经营模式为主,呈现多种业态并存的状况,如百货店、超级市场、便利店、专业店、专卖店、购物中心、大型综合性超市和仓储式商场等。 在采购结算方面,零售企业同供货商之间一般采用代销的方式,即实销实结,每月按实际销售量结清货款或者销售满一定金额后结清,其他结算方式有现结 (现款现货)、账期(到货后若干天付款)、滚结(每次到货后结清上批货款)。在这些结算方式中,现结的优势是较低的商品进价,代销的优势是不占用零售企业的资金。 目前,供货商与卖场之间仍然是供大于求的局面,卖场在供货议价方面占有绝对优势地位,因此,连锁企业不断采用各种方式规避风险,比如延长货款结算时间,收取进场费、促销费,收取供应商返利等。 在物流配送方面,国内大型连锁企业都倾向采取自营物流(连锁企业百强中 80%都自建物流中心)、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经营模式。统一采购能够获得更低的供应价格,物流中心将采购商品整理后对各家门店统一配送,能够减少对单一门店的配送次数,减少物流成本。对于中小规模的连锁零售企业,因为自营配送中心需要占用大量的资金,往往采取直接配送或外包配送的模式,直接配送是直接由供应商往门店配送,卖场支付物流费用,外包配送是卖场将配送外包给专业的物流公司。随着零售企业的竞争加剧,企业之间的竞争逐渐演变为物流配送效率的竞争,运转有效的物流配送能够实现“最少环节、最低费用、最高效率”,能够大大提高连锁企业的经营效益。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2021年,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44.08万亿元,同比增长12.5%,两年平均增速为3.9%。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2021年城镇消费品零售额38.16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2.5%;乡村消费品零售额5.93万亿元,同比增长12.1%。 2022年,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43.97万亿元,同比下降0.2%。其中,除汽车以外的消费品零售额39.40万亿元,下降0.4%。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2022年城镇消费品零售额38.04万亿元,较上年下降0.3%;乡村消费品零售额5.93万亿元,与上年基本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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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 使用料 駐車場使用料その他の土地及び共用部分等に係る使用料(以下

  •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 质疑与投诉 8.5.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8.5.2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 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招标文件的质疑。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8.5.3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8.5.4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 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 对招标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 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8.5.5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8.5.6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8.5.7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8.5.8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监督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参考資料 別添1 競争的資金の間接経費の執行に係る共通指針 (平成13年4月20日 競争的資金に関する関係府省連絡会申し合わせ) 別添2 証拠書類一覧 別添3 研究活動における不正行為等への対応に関する規則別添4 競争的資金の適正な執行に関する指針 (平成17年9月9日 競争的資金に関する関係府省連絡会申し合わせ) 別添5 研究機関における公的研究費の管理・監査のガイドライン(実施基準) (平成19年2月15日 文部科学大臣決定) 別添6 研究活動における不正行為への対応等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 (平成26年8月26日 文部科学大臣決定) 別添7 複数の研究費制度による共用設備の購入について(合算使用)別添8 競争的資金における使用ルール等の統一について (平成27年3月31日 競争的資金に関する関係府省連絡会申し合わせ) 別添9 府省共通経費取扱区分表

  •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 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 28,056,69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