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行李损失 Clause in Contracts

行李损失. 17.3.1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托运行李毁灭、遗 失或者损坏的,青岛航空承担责任。对于非托运行李,青岛航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雇员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17.3.2 旅客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内物原因、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青岛航空不承担责任。 17.3.3 由于旅客责任,其行李造成本人伤害或财产损失,青岛航空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的责任,旅客行李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青岛航空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当赔偿损失和由此支付的费用。 17.3.4 旅客随身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青岛航空按照行李折旧后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青岛航空对托运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每千克不超过人民币 100 元;青岛航空对非托运行李的赔偿金额为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 3,000 元;如行李的价值低于上述限额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17.3.5 旅客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并支付相关费用的,青岛航空按声明的价值赔偿。若青岛航空证明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17.3.6 旅客的托运行李或行李中任何物件毁灭、损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青岛航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受损行李或物件的重量;如果无法确定受损行李或物件重量,每一旅客的受损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来计算。 17.3.7 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本条件第 9.5.2 款所列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青岛航空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17.3.8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17.3.9 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青岛航空将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青岛航空有权追回全部赔款并有权要求旅客赔偿由此给青岛航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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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行李损失. 17.3.1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托运行李毁灭、遗 失或者损坏的,青岛航空承担责任。对于非托运行李,青岛航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雇员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16.3.1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深航承担责任。对于非托运行李,深航对因其过错或者其雇员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17.3.2 旅客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内物原因、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青岛航空不承担责任16.3.2 旅客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内物原因、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深航不承担责任17.3.3 由于旅客责任,其行李造成本人伤害或财产损失,青岛航空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的责任,旅客行李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青岛航空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当赔偿损失和由此支付的费用16.3.3 由于旅客责任,其行李造成本人伤害或财产损失,深航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的责任,旅客行李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深航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当赔偿损失和由此支付的费用17.3.4 旅客随身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青岛航空按照行李折旧后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青岛航空对托运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每千克不超过人民币 16.3.4 旅客随身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深航按照行李折旧后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深航对托运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每千克不超过人民币 100 元;青岛航空对非托运行李的赔偿金额为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 元;深航对非托运行李的赔偿金额为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 3,000 元;如行李的价值低于上述限额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17.3.5 旅客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并支付相关费用的,青岛航空按声明的价值赔偿。若青岛航空证明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价值赔偿16.3.5 旅客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并支付相关费用的,深航按声明的价值赔偿。若深航证明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价值赔偿17.3.6 旅客的托运行李或行李中任何物件毁灭、损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青岛航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受损行李或物件的重量;如果无法确定受损行李或物件重量,每一旅客的受损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来计算16.3.6 旅客的托运行李或行李中任何物件毁灭、损失、 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深航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 受损行李或物件的重量;如果无法确定受损行李或物件重量,每一旅客的受损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 来计算17.3.7 16.3.7 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本条件第 9.5.2 款所列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青岛航空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8.5.2 款所列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深航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17.3.8 16.3.8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17.3.9 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青岛航空将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青岛航空有权追回全部赔款并有权要求旅客赔偿由此给青岛航空造成的损失16.3.9 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深航将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深航有权追回全部赔款并有权要求旅客赔偿由此给深航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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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行李损失. 17.3.1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托运行李毁灭、遗 失或者损坏的,青岛航空承担责任。对于非托运行李,青岛航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雇员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18.3.1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东航承担责任。对于非托运行李,东航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17.3.2 旅客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内物原因、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青岛航空不承担责任18.3.2 旅客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东航不承担责任17.3.3 由于旅客责任,其行李造成本人伤害或财产损失,青岛航空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的责任,旅客行李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青岛航空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当赔偿损失和由此支付的费用18.3.3 由于旅客原因,其行李造成或引起本人伤害或财产损失,东 航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行李或内装物品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东航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当赔偿东航或其他人所有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17.3.4 旅客随身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青岛航空按照行李折旧后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青岛航空对托运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每千克不超过人民币 100 元;青岛航空对非托运行李的赔偿金额为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 3,000 元;如行李的价值低于上述限额时,按实际价值赔偿18.3.4 旅客行李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东航按照受损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承担修理费用,或者由旅客证明的延误造成的实际损失,在适用的蒙特利尔公约或华沙公约及其海牙议定书规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原物灭失或无法修复的,东航将按照合理的市场价值,在适用的蒙特利尔公约或华沙公约及其海牙议定书规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17.3.5 旅客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并支付相关费用的,青岛航空按声明的价值赔偿。若青岛航空证明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价值赔偿18.3.5 旅客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东航按声明的价值赔偿。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价值赔偿17.3.6 旅客的托运行李或行李中任何物件毁灭、损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青岛航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受损行李或物件的重量;如果无法确定受损行李或物件重量,每一旅客的受损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来计算18.3.6 旅客的托运行李或行李中任何物件遗失、毁灭、损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东航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受损行李或物件在办理托运手续时称得的重量;无法确定受损行李或物件重量,每一旅客的受损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来计算17.3.7 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本条件第 9.5.2 款所列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青岛航空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18.3.7 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本条件 8.1.3 款所限制放置物品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东航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17.3.8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18.3.8 东航对旅客托运行李内夹带或放置本条件 8.1.2.1 款所列物品的遗失、损毁均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17.3.9 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青岛航空将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青岛航空有权追回全部赔款并有权要求旅客赔偿由此给青岛航空造成的损失18.3.9 除属于东航的过失所造成损失外,东航对旅客非托运行李或办理的占用座位的行李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18.3.10 行李赔偿时,退还已收取的该行李的逾重行李费,已收取的 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18.3.11 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东航将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䇾行为,东航有权追回全部赔款。 18.3.12 构成国际、地区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地区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18.3.13 由于东航或东航地面服务代理人原因,非本地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东航将按规定向旅客支付临时生活日用品补偿费,除非旅客能够证明还有其它实际损失,此补偿费为旅客可以主张的全部费用。 18.3.14 残疾旅客托运的辅助设备损坏或遗失,按该物品的实际价格赔偿(旅客交运时已有损坏且签署免责书的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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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条件

行李损失. 17.3.1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托运行李毁灭、遗 失或者损坏的,青岛航空承担责任。对于非托运行李,青岛航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雇员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18.3.1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河北航承担责任。对于非托运行李,河北航对因其过错或者其雇员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17.3.2 旅客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内物原因、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青岛航空不承担责任18.3.2 旅客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河北航不承担责任17.3.3 由于旅客责任,其行李造成本人伤害或财产损失,青岛航空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的责任,旅客行李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青岛航空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当赔偿损失和由此支付的费用18.3.3 完全由于旅客或其行李造成或引起本人伤害或财产损失,河北航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或其行李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河北航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当赔偿所有的损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17.3.4 旅客随身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青岛航空按照行李折旧后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青岛航空对托运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每千克不超过人民币 18.3.4 旅客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河北航按照行李损失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河北航对托运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每千克不超过人民币 100 元;青岛航空对非托运行李的赔偿金额为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 3,000 元;如行李的价值低于上述限额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17.3.5 旅客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并支付相关费用的,青岛航空按声明的价值赔偿。若青岛航空证明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价值赔偿18.3.5 因发生在飞机上或者在旅客上下飞机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的非托运行李灭失,河北航空对非托运行李的赔偿金额为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 3,000 元,如行李的价值低于上述限额时,按实际价值赔偿17.3.6 旅客的托运行李或行李中任何物件毁灭、损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青岛航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受损行李或物件的重量;如果无法确定受损行李或物件重量,每一旅客的受损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来计算18.3.6 旅客的托运行李或行李中任何物件毁灭、损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河北航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受损行李或物件的重量;如果无法确定受损行李或物件重量,每一旅客的受损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来计算17.3.7 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本条件第 9.5.2 款所列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青岛航空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18.3.7 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本条件 13.1.3 款所列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河北航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17.3.8 18.3.8 办理行李丢失赔偿时,已赔偿的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应在赔偿金额内扣除,对赔偿行李收取的超额行李费退还。 18.3.9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17.3.9 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青岛航空将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青岛航空有权追回全部赔款并有权要求旅客赔偿由此给青岛航空造成的损失18.3.10 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河北航将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河北航有权追回全部赔款 18.3.11 旅客的行李发生损失的,应在发现损失后向河北航空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书面提出异议。托运行李发生破损或污损的,必须在离开行李认领区域前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明并办理行李运输事故记录,至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 7 日内提出索赔;托运行李发生延误的,至迟应自托运行李交付旅客处置之日起 21 日内提出;旅客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不得向河北航空提出索赔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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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旅客运输合同

行李损失. 17.3.1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托运行李毁灭、遗 失或者损坏的,青岛航空承担责任。对于非托运行李,青岛航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雇员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 者损坏的,青岛航空承担责任。对于非托运行李,青岛航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雇员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17.3.2 旅客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内物原因、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青岛航空不承担责任。 17.3.3 由于旅客责任,其行李造成本人伤害或财产损失,青岛航空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的责任,旅客行李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青岛航空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当赔偿损失和由此支付的费用。 17.3.4 旅客随身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青岛航空按照行李折旧后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青岛航空对托运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每千克不超过人民币 100 元;青岛航空对非托运行李的赔偿金额为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 3,000 元;如行李的价值低于上述限额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17.3.5 旅客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并支付相关费用的,青岛航空按声明的价值赔偿。若青岛航空证明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17.3.6 旅客的托运行李或行李中任何物件毁灭、损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青岛航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受损行李或物件的重量;如果无法确定受损行李或物件重量,每一旅客的受损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来计算。 17.3.7 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本条件第 9.5.2 9.2.2 款所列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青岛航空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17.3.8 在联程运输中,青岛航空仅对发生在青岛航承运的航线上的行李 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7.3.9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17.3.9 17.3.10 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青岛航空将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青岛航空有权追回全部赔款并有权要求旅客赔偿由此给青岛航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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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