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 一、 本附加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基本 医疗保险[见 9.2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见 9.25]、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社保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 4.2 保险费率调整 7.1 年龄错误
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 释义
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e悠保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 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9.14、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为 100%;若投保时被保险人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 保险(或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再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或在理赔申请时未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部门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本合同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为 60%。
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 2.4.1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单位、公益慈善机构,以及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保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2.4.2 给付比例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为100%。
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 5.合同解除和变更
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 一、 除住院津贴保险金和特殊一次性津贴保险金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责任均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障计划进行给付。社保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 一、 本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见 8.12]、公 费医疗、工作单位、公益慈善机构、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扣除其所获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社保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 释义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臻享世家医疗保险”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范围 在中国境内(见9.1)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颁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留权,并提供中国境内固定居住地址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亦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