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 样本条款
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 一、 本附加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社保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 4.2 保险费率调整 7.1 年龄错误
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e悠保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 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9.17、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均为年度免赔额,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偿。被保险人通过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的医疗费用,不能抵扣年度免赔额;被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抵扣免赔额。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如下:
(1) 您为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时,一般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的免赔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无免赔额。
(2) 您为被保险人续保本合同时可以享受无理赔优惠,每两年为一个无理赔优惠 审核期间。若被保险人在无理赔优惠审核期间内未从本合同获得医疗费用补 偿,则免赔额降低 1000 元;若被保险人在无理赔优惠审核期间内从本产品 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免赔额维持不变;免赔额最低为人民币 5000 元。
(3)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当年度免赔额为零,我们首先按照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后,按照一般医疗保险金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4)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理赔申请所抵扣免赔额可进行累计,已从本合同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为 100%;若投保时被保险人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再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或在理赔申请时未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本合同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为 60%。
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 2.5.1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见 9.14)、公费医疗(见 9.15)、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见 9.16)、工作单位、公益慈善机构,以及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保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2.5.2 给付比例 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详见附表。
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 2.4.1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单位、公益慈善机构,以及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保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2.4.2 给付比例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为100%。
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 一、 本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见 8.12]、公 费医疗、工作单位、公益慈善机构、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扣除其所获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社保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 2.6.1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单位、公益慈善机构,以及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保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2.6.2 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单位、公益慈善机构,以及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的100%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 若被保险人未从上述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支出的部分按照60%的比例进行给付。
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 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9.14、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为 100%;若投保时被保险人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 保险(或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再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或在理赔申请时未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部门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本合同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为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