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 2.5.1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单位、公益慈善机构,以及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保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 一、本附加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基本 医疗保险[见 9.2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见 9.25]、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社保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二、本附加合同中所指免赔额均指年度免赔额,指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附加合同不予赔偿的部分。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如下: (一)您为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时,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为人民币 1 万元,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和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无免赔额。 (二)您为被保险人续保本附加合同时可以享受无理赔优惠,每 2 年为一个无理赔优惠审核期间。若被保险人在无理赔优惠审核期间内未从本产品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降低 1000 元;若被保险人在无理赔优惠审核期间内从本产品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免赔额维持不变;免赔额最低为人民币 5000 元。 (三)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当年度免赔额为零。 (四)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理赔申请所抵扣免赔额可进行累计,已从本产品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如下: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 1.若被保险人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投保,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 100%。 2.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且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 100%。 3.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基 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 60%。 (二)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 100% (三)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 特定药品费用包括社保目录外药品费用[见9.26]及社保目录内药品费用[见9.27], 以药品处方开具时药品属于社保目录内或社保目录外为标准。 1.若被保险人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投保,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 100%。 2.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投保,结算社保目录外药品费用,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 100%。 3.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投保,结算社保目录内药品费用时,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费医疗获得社保目录内药品费用补偿,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 100%。 4.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投保,结算社保目录 内药品费用时,未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社保目录内药品费用补偿,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 90%。
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意宝保少儿医疗保险”保险合同。
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 4.2 保险费率调整 7.1 年龄错误
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 释义
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 5.合同解除和变更
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 一、除住院津贴保险金和特殊一次性津贴保险金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责任均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障计划进行给付。社保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二、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为 0。 三、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 四、本合同约定的归国后国内药品费用保险金给付比例如下: (一)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 100%。 (二)若被保险人未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 90%。
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 一、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社保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二、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如下: (一)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且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 100%。 (二)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 60%。 (三)若被保险人未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 100%。
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 一、本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见 8.12]、公 费医疗、工作单位、公益慈善机构、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扣除其所获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社保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二、
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 一、本附加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社保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为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