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 样本条款

补贴对象. 本市户籍从事纳入我市补贴范围的灵活就业,并以个体灵活就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下列人员:
补贴对象. 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
补贴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
补贴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
补贴对象. 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 55 周岁、男性不超过 60 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 5 年 内)和毕业 5 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在我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或具有江门市户籍,离开江门外出求学(指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求学,下同)、务工后返回江门市创业的劳动者;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6.回国创业华侨。
补贴对象. 我市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 55 周岁、男性 不超过 60 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 5 年 内)和毕业 5 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5.回国创业华侨。
补贴对象. 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补贴对象. 我市家政服务企业。
补贴对象. 与市、区人社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工作站、劳务经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