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款部分. (1) 第 1 次於本契約簽訂及補助乙方個案計畫核定後,憑乙方開立領據撥付補助款總額 0%。
(2) 後續補助款之撥付,於補助款專戶經費剩餘達已撥款項 10%以內時,由乙方推估下一季經費需求,憑乙方開立領據、補助款專戶經費運用明細表及受補助對象之原始憑證或領據經甲方審核同意後,續撥補助款。
(3) 受補助對象之原始憑證應分類整理並裝訂成冊,如有必要,經 甲方通知乙方應將原始憑證影本並同會計報告函送甲方。但經甲方同意,原始憑證實施就地查核之單位(或受補助對象),原始憑證得免送核。
補助款部分. (1) 第 1 次於本契約簽訂及補助乙方個案計畫核定後,憑乙方開立領據撥付補助款總額 40%。
(2) 後續補助款之撥付,於補助款專戶經費剩餘達已撥款項 10%以內時,由乙方推估下一季經費需求,憑乙方開立領據、補助款專戶經費運用明細表、受補助對象之原始憑證或領據及計畫執行進度報告經甲方審核同意後,續撥補助款。
(3) 留存於受補(捐)助單位之原始憑證(含自籌款及政府補(捐)助款),均須加蓋補(捐)助機關及計畫名稱,若由數計畫分攤者,並應加附支出 計畫分攤表。
(4) 受補助對象之原始憑證應分類整理並裝訂成冊,如有必要,經甲方通知乙方應將原始憑證影本並同會計報告函送甲方。但經甲方徵得審計部同意,原始憑證實施就地查核之單位(或受補助對象),原始憑證得免送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