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样本条款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乙方不聽從甲方監工人員指揮,而釀成糾紛情節重大者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 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逾期違約金累計金額超過該批訂購價金總額20%者。 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工安全衛生或勞動基準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上述契約之終止或解除,由本局以書面通知立約商後行使。 本局未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立約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如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本局將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並取消終止後之一切付款,立約商並應賠償本局及適用機關因而發生之費用及損失。 因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履約保證金仍須依原契約規定履約期滿後無息發還。 本契約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本局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但應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立約商於本契約之有效期間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同意一併適用於本契約所有訂購機關,立約商無合理事由而不同意者,本局得暫停立約商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契約: 對一般大眾提供價格/非價格促銷活動,其條件優於本契約者; 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契約產品予某特定訂購機關或他人者。 本局將積極落實市價查訪: 經本局於本契約期間內自行發現或接獲通報者提出同契約期間市價之佐證,得知本契約品項有高於同契約期間市場價格之情形,本局即進行查證。經查證本契約價格無合理原因為高者,本局即洽詢該品項立約商比照該市場價格降價,倘立約商拒絕,則針對該品項與之終止契約。倘立約商經本局洽詢逾期不予回覆,則視為拒絕降價。 立約商為該市場價格供應者時,即應比照該市場價格降價,不得拒絕,否則視為可歸責廠商之事由致終止契約,依採購法第101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處理,沒收其全部履約保證金,並將其自本契約全部品項之立約商名單中移除。 非屬電腦軟體產品通報機制: 本局於本契約期間內自行發現或接獲通報者提出相關佐證,得知本案上架品項「非屬電腦軟體者」(含軟硬體整合設備Appliance,或必須搭配專屬硬體之軟體),本局即進行查證;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即針對該非屬電腦軟體產品與立約商終止契約,並立即將該產品自本案進行下架。 立約商對適用本契約之機關,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有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未能供應時,本局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立約商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 xxx.xxx.xx)應接受機關電子訂購,立約商應辦理事項,請逕於該系統網路查詢及申請。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正者。 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甲方未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契約經依第1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乙方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擔。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不發還保證金。甲方有損失者亦同。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五、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拒絕拆除及重新建造不合規定之工程。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合約者。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廠商未依合約規定履約,自接獲機關書面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正者。 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工安全衛生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違反法令或其他合約規定之情形,情節重大者。 合約經依第1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機關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合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廠商負擔。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合約價金,不發還保證金。機關有損失者亦同。 合約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合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合約,並與廠商協議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依前款規定終止合約者,廠商於接獲機關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依合約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機關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廠商為之: 繼續予以完成,依合約價金給付。 停止製造、供應或施作。但給付廠商已發生之製造、供應或施作費用及合理之利潤。 非因政策變更而有終止或解除合約必要者,準用前2款規定。 廠商未依合約規定履約者,機關得隨時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廠商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合約價金。 本合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合約解除時,溯及合約生效日消滅。雙方並互負保密義務。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本院書面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者。 廠商或其人員就本採購案有給付他人不法佣金、回扣、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情形。 違反法令或其他契約約定之情形,情節重大者。 本院未依前款規定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廠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契約經依第1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本院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廠商負擔。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不發還保證金。本院有損失者亦同。